个人向汶川震区捐赠可在当年个税税前全额扣除

发布日期:2009-05-07    浏览次数:4

  为鼓励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7月30日出台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一、104号文规定与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差异

  (一)税前扣除期限延长。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仅限于从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而104号文改“当期”为“当年”,这对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纳税人来说,延长了捐赠额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期限,增加了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前扣除比例为100%。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分为30%和100%两种。其中个人向红十字事业和中华慈善总会等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而其他的公益救济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104号文规定捐赠可全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样,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捐赠税前扣除就更为充分。

  (三)明确接受捐赠的国家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在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接受捐赠的国家机关的级别。

  二、执行104号文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当年”的界定。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仅限于用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相对明了。而104号文中“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当年”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是按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当年”即是2008年;另一种是如果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是按月(次)计算应纳税额的,那么,“当年”就应该指2008年5月12日起捐赠行为发生后至2008年底。

  (二)关于“全额”的界定。104号文中的“全额”应理解为公益救济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而公益救济捐赠额超过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是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三)关于政策衔接问题。由于104号文是2008年7月30日出台的,而很多人捐款发生在2008年5月份,所以在进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应税所得项目的纳税申报时,是按照当时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税前扣除的。而104号文出台后,就存在着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上的前后衔接问题。这里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照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那些捐赠额可以100%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纳税人,由于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税前扣除仅限于捐赠当期。这样,当纳税人捐赠当期的捐赠额大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据104号文的规定,可以在2008年余下的时间内继续扣除,直至2008年底。另一种情况是按照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应纳税所得额30%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如果已在捐赠当期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且捐赠额没有扣除完的,依104号文的规定,就存在重新计算捐赠当期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并进行抵(退)税的问题。

  (四)关于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规定,“特殊党费”属于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纳税人不超过其申报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而依据104号文规定,“特殊党费”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准予全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纳税人交纳的“特殊党费”超过了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就与前面的政策衔接部分相同,存在一个“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补扣的问题,以及重新计算交纳“特殊党费”当期应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并可能存在抵(退)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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