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费,有的称赞助费(捐赠或捐款),是一些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择校费收入不属于免税劳务,而应照章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一、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因此,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税额×7%,县城及以下地区按5%)、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
二、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学校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纳税人中的事业单位,学校收取的择校费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劳务收入;择校费既不属《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三条规定所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征税收入项目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仅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还应该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