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条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等文件中作了具体规定。
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对象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或虽办理报验登记,但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
(四)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六)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除餐饮、娱乐业发票外,上述对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票种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对象纳税人申请开具普通发票的内容,可代开如下类别普通发票: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三)《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五)国家税务总局增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的其他发票。
四、申请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申请人是否应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可视申请开票金额是否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小额标准而定。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405号)精神,界定了我市申请代开地方税收发票的小额标准(20000元),并明确了执行时间。即,从2007年7月16日起,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0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申请人可只提供其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20000元(含本数)以上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上述两项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需注意的事项
(一)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时,应如实反映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凡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地方税务机关不予以代开。
(二)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营业税按次起征点(广东营业税按次起征点为100元)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广东营业税的按月起征点为5000元),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三)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如果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税务机关查实后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