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乡镇环保机构建设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21    浏览次数:2

相关区县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提供乡镇环保机构建设情况的函》(环人函〔2011〕185号)要求,现请你单位提供本区(县)乡镇环保机构建设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本地区乡镇环保机构编制基本情况。在填写附件“各地区乡镇环保机构统计表”的基础上,同时说明此机构设立的时间。

  2、本地区乡镇环保机构设置模式、主要职责和人员结构情况。有“三定”文件的需一同报送“三定”文件复印件。

  3、本地区有关乡镇环保机构建设的地方法规或党委、政府文件,以及将农村环保纳入有关考核内容的情况。如有相关法规文件等材料,请报送其复印件。

  4、本地区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

  请你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就以上4个方面形成书面的情况说明,并认真填写“各地区乡镇环保机构统计表”,于12月9日下午16:30前报市环保局人事处。因时间较紧,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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