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要求,加强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12年3月1日起,转入我市的外省市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四阶段控制要求(简称“国Ⅳ标准”,以环境保护部公告为准,可查询机动车环保网站www.vecc-mep.org.cn/ve)。经我市环保部门审核,并经环保检测合格,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对不达标的,一律不予转入。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