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流通领域专利商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30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深化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净化我市专利商品市场,维护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商业流通领域专利商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天津市商业流通领域专利商品监督管理办法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净化我市专利商品市场,维护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流通领域各经销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有一名企业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分管本单位专利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确定责任部门和从事具体工作的专利商品监督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三条  专兼职专利商品监督管理人员须经过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各单位应对专利商品建立进货、销售、存储登记制度,在商品进货时,对在商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或者其他资料上出现标注专利标记的,有权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取专利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可拒绝进货。

  第五条  各单位对不能确认是否为专利商品的,应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六条  各单位对已经查实的假冒专利商品应停止出售,不得故意为他人实施专利违法行为提供销售、展示、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七条  消费者向各单位咨询、反映销售中涉嫌假冒专利、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法行为时,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八条  组建天津市商业流通领域专利商品监督体系,本市的重点商场(店)、超市等经销企业为网员单位。各网员单位选派1-2人为专利商品监督员。

  第九条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专利商品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宣传、培训活动。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验证合格的专利商品建立专利商品档案,填写《带专利标记商品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前汇总后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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