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明确责任和分工,进一步推动落实规划环评制度。
《通知》强调,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环评工作,从源头预防因开发建设引发的环境问题。造成规划环评失实的规划编制单位、审批机关、评价机构等相关单位将被追责。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评,可以自行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评技术机构编制,由规划编制单位对环评文件的质量负责。
《通知》强调,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