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2-03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一)我市地质灾害概况。我市地质灾害类型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和地面沉降等缓变型地质灾害。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蓟县北部山区,其特点是突发、迅速,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缓变型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我市平原区,其特点是变化缓慢、不易察觉,其中地面沉降作为一种区域性不可逆的缓变型地质灾害,造成地面高程损失、降低河道行洪和排沥能力、加重风暴潮灾害、威胁轨道交通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影响持久,不易治理,严重的地面沉降及其次生灾害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影响。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大局。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强化社会管理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工作实际,明确防治责任和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建设发展的地质环境安全。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全面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

  (四)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做到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主体,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五)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完成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任务,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对重大隐患采取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措施,消除地质灾害的危胁;完善地质灾害临灾应急工作机制,增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使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三、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六)进一步开展我市山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动态巡查工作。蓟县北部山区是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区域,组织开展蓟县北部山区1∶5万地质灾害调查以及评价工作,重点加强对人口密集区域、重要基础设施周边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和危险性评价;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巡回检查制度,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并将排查结果和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国土房管局会同蓟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蓟县山区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蓟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动态巡回检查工作)

  (七)进一步开展平原区地面沉降调查评价。"十二五"期间,完成我市平原区1∶10万地面沉降地质灾害调查,进一步查明我市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和发育程度,为我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市水务局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八)完善山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落实群测群防责任人;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蓟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加强督促指导)

  (九)开展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和专业监测工作。继续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完善国土、气象和水务等部门的预警预报会商系统,整合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预警预报信息共享和发布平台;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电子显示屏和高音喇叭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山区地带,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危险性较大的隐患点开展专业监测,定期提交监测报告,及时掌握危险隐患点的变化情况。(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气象局、市水务局负责建立健全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国土房管局会同蓟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专业监测工作)

  (十)加强平原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整合国土、测绘、水务、建设交通等部门布设的地面沉降监测网点资源;完善滨海新区等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域内分层标组建设;加强重要线性工程、重点建筑物和重要基础设施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加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保护工作,确保监测设施得到永久保护;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和预警研究工作,提高监测预警水平。(市水务局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配合)

  五、采取综合措施,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十一)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位于蓟县北部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和位于平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编制区县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选址和布局。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有效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市规划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避让工作。针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土地整治等,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搬迁避让工作。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加快实施山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蓟县北部山区难以实现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按照高效优质的原则,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土地综合整理等工作相结合,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蓟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十四)加强平原区地面沉降控制工作。制定严格的控制地面沉降规划,加强地下水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建立市地面沉降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地面沉降监测数据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加强对高密度、大规模建筑群和深大基坑开挖对地面沉降影响规律的研究,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提供依据。(市水务局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专业设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应急办、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

  (十六)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临灾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明确防灾责任人、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灾害发生后,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七、构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保障机制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加强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八)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确保人员、经费的落实,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加强督促指导)

  (十九)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金保障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应急处置。(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加大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同时要严格资金监管,确保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深入开展地质灾害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加强指导)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灾害 防治△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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