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3〕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5日
关于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市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工作部署,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深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有效解决城市环境问题,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12〕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重要意义
随着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秩序问题屡治屡返,影响了首都城市形象,制约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城市环境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市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履行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对于发现城市管理盲区和环境死角、有效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加强首都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运行体系
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简称市城管执法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健全以属地管理为主体、行业部门和权属单位负主责、执法部门积极履责、城管部门执法监管、综合部门指导评价的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市有关部门、属地政府落实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及时解决问题,形成城市管理合力。
(一)属地管理为主体。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中承担主体作用。各区县政府区县长、地区管委会主任是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行业部门和权属单位负主责。市政市容、交通、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整合资源、联合执法、通报检查等工作;供暖、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对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问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执法部门积极履责。在城市管理中,城管、公安、交通、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本着职责联系密切、便于执法的原则,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四)城管部门执法监管。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促检查工作,向市、区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及时反映问题、通报情况。除完成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任务外,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与城市环境整治的联合执法。对有关行业部门认定的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积极执法并反馈情况,成为行业管理部门发现问题的信息员、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量的重要补充。
(五)综合部门指导评价。市区县综治办、环境建设办、城管执法协调办、社会办、文明办、监察局等综合部门,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问题通报反馈情况纳入本系统考核评价内容,承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职能。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重点事项
围绕窗口形象地区、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综合“12345”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96310”城管热线、网格化平台、110报警中心、媒体网络等渠道,把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媒体聚焦、严重影响环境秩序的突出问题,作为现阶段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重点事项。
(一)城市环境秩序类(18项)。
1.街面环境:流动无照经营、店外经营、占道经营、非法运营、堆物堆料、暴露垃圾、非法小广告、违规牌匾标识、违规标语宣传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
2.专项执法:建设工程及专业工程施工扬尘、夜间施工扰民、道路遗撒、违规户外广告、违法建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场未按规定备案等。
(二)综合行政执法类(30项)。
街头无(证)照经营食品药品、销售非法出版物;机动车、农用三轮车、马车占道经营;违规夜市大排档;非法小广告涉及刻章办证、非法行医、非法招工、淫秽色情、房地产、非法“一日游”;影响市容的临窗广告;非法指路标志;废旧机动车占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摩托车等违法上路、违禁行驶、趴活揽客;私设地桩地锁;擅自施划(设置)停车泊位或停车场;装修噪声扰民;商业经营噪声扰民;违法建设占压管线、堵塞消防通道、妨碍行洪、拆改影响房屋安全、从事违法经营;城市道桥、通道及相关设施破旧、污损或者缺失。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督察督办机制。按照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的安排,每周召开市城管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例会,分析汇总城市管理问题,通报反馈市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每半月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召开市城管执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调度会,通报情况、部署任务、督办落实;每月在市政府会议上曝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督促解决;根据工作实际,适时由市领导带队对城市管理问题进行实地检查,现场督办解决重点问题;定期向市委常委会汇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地区管委会比照市里的做法,建立相应的督察督办工作机制。
(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市网格化平台、行政监察平台、110报警中心、“12345”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要与市城管执法部门共享涉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范围的举报、处理反馈等信息,便于数据查询、汇总、分析。市城管执法部门要整合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媒体曝光、视频监控、案件移送等发现问题的渠道,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属地政府。市有关部门、属地政府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地区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要及时移送主责部门和属地政府处理。
(三)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区县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管理与服务、日常管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针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实际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管理,妥善处理维护群众利益与城市管理的关系,确保城市环境和谐有序。对于跨区域、长期没能解决的城市环境难点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城市管理突出问题,由市、区县城管执法协调领导小组或者属地政府牵头,组织协调城管、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进行专项整治,维护正常的城市环境秩序。
(四)健全通报反馈评价机制。市城管执法协调领导小组要围绕综合行政执法监管重点事项,健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通报反馈及考核评价办法,对日常执法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曝光的突出问题实行挂销账管理;对经多次督办仍未落实整改要求的,移送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将18项城市环境秩序重点事项,纳入首都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内容,考评结果按15%的权重(15分)量化打分;将30项综合行政执法重点监管事项,纳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考核评价内容,考评结果通报各区县党委政府、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作为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首都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引入民主评议工作机制,扩大群众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参与和监督,拓宽发现问题渠道,促进市有关部门、属地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履行自身职责,推动城市管理问题的解决。
附件:1.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涉及市有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工作职责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通报反馈及考核评价办法
附件1: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涉及市有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工作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相关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强化对市民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
2.市监察局负责进行效能监察,对于城市管理当中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查处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促整改;对问题突出或对整改建议落实不力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市财政局负责结合城市管理需求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工作。
4.首都文明办负责组织开展市民思想道德教育,协调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城市管理中涉及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创建首都文明区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活动及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等群众性活动。
5.市编办负责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在城市管理当中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与区县之间的职责分工,科学界定各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6.市政府法制办按照依法治市的要求,健全完善本市法规文件,提高法规文件的实效性;负责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许可事项;负责指导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法制机构的法制建设,为城市管理提供法制服务保障。
7.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负责与市城管执法局对接信息化系统接口,实现资源共享;负责受理群众来电中涉及环境污染、违法建设、街面环境秩序、道路交通、城市设施等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并派发各分中心及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8.市市政市容委负责修订完善区街市政市容管理的工作规范,完善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划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协调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垃圾消纳、运输车辆准运、消纳场所设置行政许可,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所有权人保证正常使用并随时管护,修复破损设施;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和监督、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临街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监督检查道路等公共场所环卫作业,组织协调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燃气行业安全和服务工作;承担本市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
9.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职责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相关管理工作,加大查处违法施工行为力度;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危害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对物业服务开展监督管理,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综合治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影响环境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
10.市规划委负责本市治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协调联动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治理工作标准、政策建议、计划安排,督促检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联动工作中的问题。
11.市商务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商品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不含住宿业)重点设施布局规划,配合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据该规划对商业设施规划建设项目进行审批;负责指导区县完善露天大排档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12.市国土局负责集体土地范围内涉及土地违法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配合执法部门提供各类土地登记资料。
13.市公安局负责将110报警中心有关信息移交市城管执法局,实现资源共享;开展城市管理联合执法,提供执法保障;牵头治理“黑车”非法运营;负责养犬的监督管理。
14.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维护疏导路面交通秩序,依法纠正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规划设置和维护管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信号设施,合理规划道路停车场设置;依法查处无牌证的人力三轮车、三轮摩托车,依法查处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非法拼装或已达报废年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15.市交通委按职责负责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枢纽、机场、轨道交通沿线的“黑车”治理;负责市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工作。
16.市工商局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固定场所内无照经营和相关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管;负责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对依法登记的市场经营秩序进行管理。
17.市卫生局负责对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对非法行医依法进行查处。
18.市民政局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人员的救助管理,散发非法小广告未成年人保护性救助,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19.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开展大气、噪声等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20.市水务局负责涉水事务水政监察工作,依法监管各项水事活动,集中行使水资源、节约用水、河湖保护管理、供水、排水、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水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涉水事务行政执法权,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水事案件以及河湖保护和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21.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促检查,并根据职责权限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负责向市、区县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反映问题、通报情况;负责城管执法领域内跨区域、重大疑难或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市城管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2.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文化市场管理和“扫黄打非”日常工作。
23.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监督、指导、协调有关行业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24.市旅游委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工作,规范本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一日游”,配合执法部门核查认定导游资格。
25.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监督城市管理中有关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提升城乡结合部地区消防安全工作水平。
26.市残联负责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核发、管理、监督工作,与公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配合执法部门对非法运营的残疾人进行教育、引导和维护稳定工作。
27.市民委协同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无照经营管理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和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28.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法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查处非法人力资源中介活动,查处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
29.市邮政管理局负责依法对邮政设施建设与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30.市邮政公司负责所属邮政设施的维护、保洁工作,及时清理邮政设施上的非法小广告。
31.市环卫集团负责指导各区县环卫中心开展街道、公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做好扫雪铲冰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生活垃圾清运,配合做好夜市、大排档、文化商业活动场所清扫保洁工作。
32.市电力公司负责维护供电设施,及时清理废旧电线杆和供电设施上非法小广告,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停止供电。
33.市燃气公司负责维护、检查供气设施;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停止供应燃气。
34.市自来水集团负责城市供水业务,做好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和管网抢修工作,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停止供水。
35.各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完善相关工作体制和机制,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附件2: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通报反馈及考核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12〕10号),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及时向市、区县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通报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通报反馈及考核评价内容
围绕窗口形象地区、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综合“12345”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96310”城管热线、网格化平台、110报警中心、媒体网络等渠道,把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媒体聚焦、严重影响环境秩序的突出问题,作为现阶段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点通报反馈及考核评价的内容:
(一)城市环境秩序类(18项)。
1.街面环境:流动无照经营、店外经营、占道经营、非法运营、堆物堆料、暴露垃圾、非法小广告、违规牌匾标识、违规标语宣传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
2.专项执法:建设工程及专业工程施工扬尘、夜间施工扰民、道路遗撒、违规户外广告、违法建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场未按规定备案等。
(二)综合行政执法类(30项)。
街头无(证)照经营食品药品、销售非法出版物;机动车、农用三轮车、马车占道经营;违规夜市大排档;非法小广告涉及刻章办证、非法行医、非法招工、淫秽色情、房地产、非法“一日游”;影响市容的临窗广告;非法指路标志;废旧机动车占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摩托车等违法上路、违禁行驶、趴活揽客;私设地桩地锁;擅自施划(设置)停车泊位或停车场;装修噪声扰民;商业经营噪声扰民;违法建设占压管线、堵塞消防通道、妨碍行洪、拆改影响房屋安全、从事违法经营;城市道桥、通道及相关设施破旧、污损或者缺失。
二、通报反馈形式
(一)口头形式。
城管执法人员当场发现、当场核录、当场告知;受理单位应立即整改、立即回复。
(二)会议形式。
适时召开工作会议,通报问题,提出整改时限,有关单位汇报工作措施等情况;受理单位按时反馈。
(三)书面形式。
根据所反映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依次采取相应的书面形式:首先由市城管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问题通知单》(简称《通知单》);其次由市城管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问题建议函》(简称《建议函》);最后由市城管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发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问题通报》(简称《问题通报》)。受理单位按时限书面反馈。
三、考评方法及标准
(一)城市环境秩序类(18项)。
主要采取现场检查与视频监控检查相结合、执法作为与执法效果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各区县、地区管委会城管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况,按照15%的权重(15分)进行量化考核。
①优秀:13.50分~15.00分;
②良好:12.00分~13.49分;
③一般:10.50分~11.99分;
④较差:10.49分以下。
(二)综合行政执法类(30项)。
主要采取日常检查和投诉举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相关问题通报、反馈情况进行评价。
1.整改反馈评价。对日常检查发现、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通报、反馈情况进行评价。
①优秀:整改率(反馈率)≥90%;
②良好:80%≤整改率(反馈率)<90%;
③一般:70%≤整改率(反馈率)<80%;
④较差:整改率(反馈率)<70%。
2.举报回访评价。对投诉举报问题的数量及满意度情况进行评价。
①举报量:实际举报量高于常量15%以上,为警示等级;实际举报量在常量15%以内(含15%)浮动,为平稳等级;实际举报量低于常量15%以上,为良好等级。举报常量值为各地区近三年同类问题举报量的均值。
②回访满意度:回访满意度≥90%,为优秀;80%≤回访满意度<90%,为良好;70%≤回访满意度<80%,为一般;回访满意度<70%,为较差。
四、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一)对城市环境秩序类18项问题,纳入首都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内容,每月根据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每季度进行成绩汇总,考核结果按首都环境建设考核评价15%的权重(15分)量化打分。
(二)对综合行政执法类30项重点监管问题,纳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考评内容,按照整改率、反馈率、举报量、回访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每季度通报区县党委政府、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作为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首都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对口头告知未整改,会议通报、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发送《通知单》;未落实《通知单》整改要求或未按时反馈,发送《建议函》,跟踪督办,并在市政府会议上曝光;两次发送《建议函》仍未整改,发送《问题通报》,移送市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并通报区县党委政府、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