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和群众健康,现将环保部《关于印发〈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93号,以下简称《指南》)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饮用水源地应急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进一步完善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工作制度、理顺应急机制、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水平。
请于11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含饮用水水源地名单、备用水源名单、上游连接水体名单、水源地周边排污单位情况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含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形成文字报告,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局应急中心,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tjhjyj@sohu.com。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93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