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10    浏览次数:2

  津财税政〔2011〕36号

  各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免税资格初审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商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和市国税局后另行印发。

   

 

  附件1、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附件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天津海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nth="1" day="17"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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