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农合〔2015〕175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
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农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保护入社成员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开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试点。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 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农民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并按照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分红的土地合作经营形式。开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旨在引导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简称三权),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活跃农村经济,激发农民参与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帮助农村失能和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推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进程。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符合中央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对丰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发展进程、优化组合各类生产要素、实现改革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为目标,以要素股份化、经营产业化、运作市场化为特征,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村“三权”抵押融资, 加快农村经营方式转变,充分调动农民股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农民获得更稳、更高、更持续的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 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农民自愿、农民自主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尊重农民和合作社的意愿,不搞行政命令、不搞越俎代庖。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试点市、县要科学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组织形式、发展规模和发展途径,不搞一刀切。
三是坚持依法组建、规范办社的原则。严格遵循“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做到依法组建、依法运作、依章办事、规范管理。
四是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试点市、县要创造宽松环境,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先行先试,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三、试点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试点范围
对已制定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注册登记办法的地区,要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依法组建或改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尚未出台注册登记有关规定的,可先在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选择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改建试点工作,指导其规范合作行为,合理确定要素股份,依法变更登记;对已先行先试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指导其完善经营机制、要素投入机制和利益联接机制,促进其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5-2016年各市选择1-3个县,每个县选择1-2个有条件的示范社开展试点(包括省直管县);2017年逐步扩大试点到每个农业县(市、区),力争到“十三五”末全省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占种植业类型的各级示范社30%左右。
为推进土地股份合作试点与农村扶贫工作有效对接,各地可结合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试点,与当地扶贫部门共同制定方案,同步开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与农村扶贫融合试点探索,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为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各地可探索建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集体资产量化入股的股份合作经营模式,建立统分结合、分配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协调农民、村集体以及经营主体等多方利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四、试点模式和内容
(一)试点模式
试点市、县要围绕本地区优势和特色产业,采取“三权”入股、多要素入股等多种合作模式,规范、改造和新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
一是自主经营型。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年终按股份分红。入股农民根据自愿可在合作社参加生产,按劳取酬。这种模式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效益,保障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二是内股外租型。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合作社采取对外租赁、再入股的经营方式,统一发包给专业种养大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这种模式下,农民以土地入股分享的产业增值收益空间有限,持续增收的风险较大。
三是内股外租 自主经营型。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可将一部分土地转包和租赁给专业种养大户或农业企业等集中经营,同时留出一部分土地进行自主经营。
(二)试点内容
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计价折股的方式、以及土地经营权入股后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风险防范机制等,让农民既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又可以降低失去土地经营收入的风险。试点工作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1.股权设置。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设置可根据股权结构分别采取不同形式:一是对单纯以农民土地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可以不作价,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或整合后对外发包(租赁),所得收入按入股土地份额进行分配。二是对以农民土地入股为主,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参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需作价折股,合作社经营收益按照股份进行分配。
2.股权量化。按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量化折股方式由参股农户集体协商确定,原则上可综合考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费、当地土地纯收益、各类土地的农业年纯收入、前三年土地平均产值、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剩余年限等因素,综合评估作价。
3.收益分配。为充分保障土地入股农户的收益,可以采取保底收益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收益分配方式。先确定一个保底分配基数,以减少农户入股风险,再按照合作社实现的利润(扣除保底红利和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进行股份分红。
4.内部治理结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治理结构上推行理事会负责制,打破法人治理的传统模式,实行“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5.风险防控。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保底分红后,应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用来保障股金发放,以丰补歉,真正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五、主要工作和推进措施
(一)主要工作
试点市、县要结合实际,精心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有序推进,抓好落实。
一是依法组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规定,依法指导、规范组建和改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帮助其制定完善章程和相关制度,健全运营管理、社务公开、岗位责任、生产经营、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各相关制度,强化管理,合法经营。
二是规范出资行为。指导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向入股成员提供出资证明,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详细记载成员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度、所占比例等情况。成员入社、退社严格依法依规办理。
三是完善治理结构。指导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建立完善成员(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责,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根据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聘请职业经理人按照理事会授权,负责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加强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建立健全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以及必要的公益金、风险基金,按成员交易量(额)比例和所占股份份额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并经成员(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推进措施
一是分级负责,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县负总责,市抓推动,省农委提出指导性意见,加强工作指导。注册登记、产权界定、股权配置、规范管理等具体工作由市、县负责。试点市、县要按照“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试点县和试点合作社,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省农委备案。
二是与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融合推进。各地要根据《安徽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统筹推进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大对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基础设施、科技推广、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投入,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从根本上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各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项资金、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及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国家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的项目,优先支持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夯实发展基础,增强“造血”功能。加大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设施农用地等政策落实力度。县(市、区)政府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将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纳入担保服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和鼓励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优先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并相应提高保险水平,有效防范风险,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
四是加强指导与服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意义的宣传,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价值,认识到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抱团闯市场的积极作用,推进农村土地等生产要素聚集。要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加强对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有关政策、法规等知识培训,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融合发展,打造高素质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要积极做好农民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审核、鉴证工作,积极探索、实践适宜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多种运作模式,把握适度发展规模,合理设置股权份额,强化科技信息服务。要创新监管方式,指导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实施有效监督与绩效评价,增强土地入股风险防控的组织保障,充分保障农民利益,调动入股成员的积极性,推进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改革推进力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探索与总结。要主动加强与本地工商、财政、税务、国土、林业、水利、扶贫、金融、科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试点的业务指导、扶持、服务、监督等工作。要建立部门联系工作机制,定期总结交流,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的具体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1月3日
皖农合〔2015〕17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