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9    浏览次数:2

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做到审批流程公开、透明,市环保局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并经2011年第八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为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程序,使审核工作进一步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按以下流程进行:

        1、危险废物建设项目预审

        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应当具备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即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面的技术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设施;有符合我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有符合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提出危废处置经营项目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在项目之初做好如下工作:(1)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有关法规、应具备条件以及我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情况告知区县发改委等部门,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避免不符合危险废物处置经营的项目引入;(2)应与市局审批大厅沟通该项目是否符合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3)根据市局反馈结果,就是否适宜进一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项目建设告知申请单位。如可行,须按国家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

        新建涉及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须经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会应有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评审中,除遵循《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58号)外,还应注意审核环评报告是否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提出场地硬化、防渗、防溢等具体要求;(2)对于危险废物资源利用后的产品或副产品性质、用途和处理危险废物后最终弃物的去向应提出明确要求;(3)要提供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土壤等环境本底值的监测情况,为今后项目闭厂(场)后是否需要环境修复提供基础数据。

        3、发放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

        根据《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5]841号)的有关要求,对已完成环评批复并已建成第一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项目,须申领危险废物临时许可证(经营期限一般为一年)方可接收危险废物进行试运行。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负责接收齐全领取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固体处通过信息交流单形式向所在区县环保局征求意见,汇总后执行局内审核、签字程序,签发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窗口发放许可证。

         4、试运行期间的现场技术核查

        申请单位取得临时许可证后的试运营期间,由固体处委托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3-5人,依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要求,在主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现场技术核查,并将结果反馈固体处。

        5、试运行期间的环境管理及监测

        项目所在区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在试运行期间的环境监管,并根据环评中所列污染因子进行一年四次监督性环境监测;对于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除根据污染因子配备在线监测仪器外,还应要求企业进行二噁英排放监测。

        6、项目验收

        项目在所在区县环保局完成验收后,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负责接收齐全项目单位换领正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固体处再次通过交流单形式向所在区县环保局征求意见,汇总后按程序报批后,签发为期5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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