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实创新 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发布日期:2012-02-14    浏览次数:2

◆刘华

  贯彻落实环保“两会”精神,做好新时期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求我们按照加快历史性转变、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悉心筹划各类安全检查活动,严格落实各类整改措施,构建更加完善的核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安全监管水平,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一、认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

  确保核与辐射安全,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中央政府履行环保职责的首要责任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与其他行业不同,核行业有鲜明的特殊性,即技术的复杂性、高度的社会敏感性、事故发生的突然性、处理的艰难性、后果的严重性、影响的深远性等。

  同时,核能和核技术利用活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极为困难,需要数千至数万年的时间,远远大于一般企业的生存周期。

  周生贤部长在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充分强调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为新时期核安全工作给出了明确定位,开启了核安全工作和环保工作的新思路。

  核安全事关事业发展,事关环境安全,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国家未来。确保核与辐射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力支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有效举措。

  二、认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形势和任务

  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全国核安全处于受控状态。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还面临挑战。

  一是我国核电多种堆型、多种技术、多类标准并存的局面给安全管理带来一定难度,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预防和缓解严重事故的能力仍需提高。

  二是核安全科技水平不高,科技研发亟须大力加强。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国际先进水平总体差距仍然较大,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制约了我国核安全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是核事故应急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核电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及各核电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缺乏有效的应急支援机制,地方政府应急指挥、响应、监测和技术支持能力总体较为薄弱。

  四是核安全监管能力与核能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不相适应。核安全监管缺乏独立的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手段,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尚不完善,监测能力欠缺。

  三、科学谋划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为更好地做好监管工作,确保核与辐射安全,推动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领会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本质。

  保障核安全,就是在保障环境安全、保障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就是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障国家的未来。

  核安全保障措施的有效落实,依赖于通过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将核安全责任落实到核活动的各道工序、各个环节、各个责任人,确保在一切核活动中将安全考虑置于最优先的位置,敦促核设施营运单位配备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加强安全改进和管理升级,加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2.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福岛核事故再次警示我们,核安全没有国界,在重大核事故面前,任何国家都难以独善其身。我国作为核电的积极倡导者和最大规模的开发利用者,应当进一步借鉴世界范围的有益经验,深入开展核安全保障活动。

  一要注重借鉴世界范围的核安全标准的评估和改进活动,深入参与国际统一核安全标准的制定;二要加强国际信息沟通,确保各类核设施安全整改活动计划的制订和落实;三要借鉴日本同行的反馈和世界各国的改进措施,进一步增强营运单位自身的管理、技术及资源支撑能力;四要学习英、俄、日等国经验,进一步提升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五要进一步查找不足,强化公共宣传、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工作。

  3.科学把握核与辐射安全的基本规律,理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首先,要加强核安全保障条件的建设。一是加强立法,为核电发展提供法规保障;二是加强科学技术和相关政策研究,不断提高科学技术应用水平;三要加强国家对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形成国家级应急抢险体系;四要加强核安全设备的质量控制,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风险;五要加大人员资质管控力度,提高保障水平。

  其次,要严上加严,加强行政许可和管理。一是制度从严,加强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及相关管理程序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二是审评从严,提升安全水平。三是监督从严,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加以考虑。四是执法从严,不断强化现场执法监督。

  4.站在全局高度,统筹规划、科学谋划未来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针对当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未来几年要做好9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纵深防御,确保核电厂运行安全。二是加强整改,消除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隐患。三是严格安全管理,规范核技术利用。四是加强铀矿冶治理,完善铀矿、伴生矿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五是加快早期设施退役和废物治理,推进污染区域治理和废物的安全处置和处理。六是强化质量保证,提高设备可靠性。七是推动科技进步,促进安全持续升级。八是完善应急体系,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九是夯实基础能力,提升监管水平。

  (作者系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一司司长,本文刊发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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