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市有关局院、集团公司等单位:
为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开展第七批天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中介组织或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和生产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通知》中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和情况:
(一)关于企业生产现状、带动农户、效益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规划方面的文字材料。该材料字数限定在1200字之内,并在落款处加盖企业印章。
(二)认真填写《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规模及效益情况表》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带动基地与农户情况表》。表中有关财务数字必须与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数字一致;所填数字均采用企业2011年的数据,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用Excel制表并进行文字和数字输入。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企业2010年和2011度审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含一份原件)。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该企业在2010—2011年度内的资信情况证明(含一份原件)。
(六)区县级农经部门出具的该企业2010—2011年度与农户;或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利益联接情况说明(原件),并附一份同年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2010—2011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含一份原件)。
(八)所在地区县级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2010—2011年度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含一份原件)。
企业的商标或品牌以及设立的研发机构,获得的行业排名、科技成果奖和其他成果、称号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予确信。
三、申报工作
(一)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是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一定要按照基本条件和要求,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有关企业,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二)市有关局院、集团公司等单位的直属企业和坐落在市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空港物流加工区的企业要按隶属的系统组织申报;坐落在有农业区县以及塘汉大的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申报,申报前区县和塘汉大主管部门要主动征求当地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申报企业的审核意见。申报时,要由区县政府或管委会、市有关局院、集团公司向市农委正式行文申请(塘汉大管委会同时抄送滨海新区农业局),并附上申报企业一式两份的申报材料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申报企业的文字材料和情况表应由区县、管委会,有关局院和集团公司统一汇制到一个电子文件夹内一并上报。
(三)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局院、集团公司等单位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组织申报企业的真实性和材料的规范性负责。对把关和审核不严,造成恶劣影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申报材料连同其电子文档务于2012年3月16日前上报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质监处,逾期不予受理。地址: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邮编:300061;联系电话: 88290652;传真:88290651;邮箱:nw88290652@yahoo.com.cn。
附件:1.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经济规模及效益情况表
3. 企业带动基地与农户情况表
4.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表填表说明
二O一二年二月一日 下载:通知原文.doc 附件123: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xls 附件4: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填表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