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函〔2011〕1255号
各市(州)经信委、扩权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示范性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推动全省中小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工作实际,决定对我委《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和推进“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经信企业〔2011〕6号)中的两类培育计划进行部份调整,并启动2012-2013年度“小巨人•成长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将“小巨人” 企业培育计划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合并为一个工作计划,即“小巨人•成长型” 中小企业培育计划。
(二)“小巨人”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培育标准仍依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巨人” 企业培育计划和推进“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经信企业〔2011〕6号)中的标准执行。
(三)将原定每年调整一次改为两年调整一次。“十二五”期间的后四年,依次按2012-2013年度、2014-2015年度两期进行。
(四)每期培育计划的企业户数分别为“小巨人”企业200户、“成长型”企业400户。
(五)对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将在省、部级相关专项资金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2011年度“小巨人”和“成长型”企业视项目情况择优给予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在四川省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基本条件按照我委《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四川省“成长型”中小企业及“小巨人”计划调整充实工作的通知》(川经信企业函〔2011〕41号)中的标准执行。其中,“小巨人”企业年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标准调整为1亿元以上至10亿元以下。
(二)符合我省工业“7+3”产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
(三)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强。
(四)具有“专、精、特、新、强”特点。
(五)进入大企业大集团产业配套链核心环节。
(六)科技成长型、资源节约型、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深加工型和出口创汇型等具有明显优势的地区和民族特色的产业和产品。
三、申报资料
(一)四川省“小巨人•成长型”中小企业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简介(包括:产业分析、管理团队及员工素质、企业文化、竞争能力、管理能力、发展规划、项目状况、产销网络和销售率、融资渠道及获奖情况等)。
(四)2009、2010年度及2011年1-9月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五)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企业2010年及2011年1-9月实交国税、地税证明,或纳税复印件,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欠税证明文件;
(六)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证明或声明。
(七)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市(州)、扩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确认后的推荐报告及2012-2013年度四川省“小巨人•成长型”中小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市(州)、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各市(州)进行汇总初审后统一上报省经信委。
(二)省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经信委;委属企业直接报省经信委直属单位管理处。
五、申报时间
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不得使用塑料封皮进行装订,附电子文档)1份报省经信委企业处。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六、申报要求
(一)2011年度“小巨人”计划企业和 “成长型”中小企业名单中,已发展壮大为大型企业的;由于市场或经营管理等原因造成亏损甚至破产的;各市(州)、扩权县(市)因本地经济发展需进行调整的等三类企业应调出培育计划。调整原因及调整企业名单请各市(州)、扩权县于统一上报时一并说明。
(二)新推荐企业需按申报资料的内容要求报送该企业基本情况文字材料及各类证照复印件等全套相关资料,已列入2011年度“小巨人”和“成长型” 培育计划并不需调整的企业只需填报《四川省“小巨人•成长型”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保留或新进入培育名单的企业原则上应有在建或新建项目。
(四)各市(州)、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推荐企业参加,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初审,各市(州)、扩权县要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巨人” 企业培育计划和推进“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经信企业〔2011〕6号)要求,加强对“小巨人•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指导、督查、协调和服务,严格统计上报和跟踪管理,确保效果。
联系人:赵杨 熊庄 黄鹏
联系电话:028-86264044 86265849
电子邮箱:scsjwqyc@163.com
附件:1.四川省“小巨人•成长型”中小企业申请书;
2.四川省“小巨人•成长型”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3.四川省“小巨人•成长型”中小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1-3 |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