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技创函〔2011〕369号
有关市(州)经信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1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的前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 2010年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技术中心组织体系比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九)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所在市(州)已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认定技术中心企业。
二、申报要求
(一)申请2011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须符合2011 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行业领域(见附件1)。
(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书按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及附件(见附件2)要求编写,其中:
1、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非建筑行业类)填写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非建筑行业类)及附表。
2、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筑行业类)按四川省建筑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填写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建筑行业类)及附表。
三、其它要求
(一)企业在填写《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相关附表(见附件2)前,要正确理解各项指标并与相关部门,尤其要加强与财务部门的沟通,力求各项指标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二)请各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按要求在4月30日前完成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并确定申报企业,出具推荐意见,提交预申报资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预申报书。
(三)各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汇总新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提交新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附电子版)和新申报企业技术中心联系方式汇总表(见附件5,附电子版)。我委将根据各市州前期工作完成情况,适时通知各地向省政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联 系 人:刘方柏 安帅
联系电话:028-86265751
附件:1. 2011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行业领域
2.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及附件
3.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筑行业类)评价指标体系
4. 2011年新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汇总表
5. 2011年新申报企业技术中心联系方式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