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天津市印染企业申请准入公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29    浏览次数:1

滨海新区、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工业集团:

  为推进印染行业清洁生产,提高印染产品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受理我市的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初审和日常监管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应具备《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程序:申请企业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申请相关资料上报所在区域的工业主管部门或各有关工业集团。

  二、本年度组织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工业管理部门、各有关工业集团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单位)印染企业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后,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版)上报市经信委消费品产业处。

  (二)各区县工业管理部门、各有关工业集团要积极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初审工作。

  (三)各区县工业管理部门、各有关工业集团要摸清本地区(单位)印染企业情况,认真填写《XX年印染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在上报申报材料时,同时上报市经信委消费品产业处。

  三、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工业集团要掌握本地区(单位)印染企业的动态变化,对新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申报材料预审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经信委消费品产业处,同时上报《XX年印染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对于进入公告名单的印染企业,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工业集团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有《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的,及时上报市经信委。

  (三)对尚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工业集团要督促企业尽快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联系人: 姜晓帆 电话:022-83608097

  传真: 022-83608097 邮箱:jxf2011jxw@163.com

  附件:

  1.《XX年印染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2.《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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