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和随后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都对核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发展核电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充分认识确保核安全是核电发展的先决条件,充分认识高标准严要求是核电发展的本质属性,充分认识严格有效的监管是核安全的重要保障,确保核电安全发展。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核电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世界发达国家核能平均占能源总供给的比例在20%左右,法国则达到78%,日本为26%。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核电也将成为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必然选择。
预计到2020年,全国电力装机总容量将超过12亿千瓦。如果采用化石能源,仅发电一项大约每年需消耗超过30亿吨标准煤。核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技术已经成熟,且具有单机容量大、燃料消耗少、占地面积小等特点,成为可以大规模开发利用的能源。
同时,发展核电也是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在我国现阶段电力构成中,煤电约占80%的份额。计算表明,一座百万千瓦级的燃煤电厂,年消耗煤240万吨,排放二氧化碳588万吨、二氧化硫4.4万吨、氮氧化物2.2万吨。
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世界各国发展核能的信心普遍受到了冲击,但除个别国家政府因其政治需要宣布放弃核电外,都宣布要继续大力发展核电。50多年来,我国形成了发展核电的工业基础,积累了丰富的核电建设、运行经验,切不可因噎废食而放弃发展核电。
二、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确保安全是核电发展的先决条件
从福岛核事故可以充分看到核事故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公众对核事故的极度敏感性,二是核事故影响的广泛性,三是核事故后果的难以恢复性,四是核事故处理的艰巨性。
正因核事故具有以上特点,任何核事故都会引发公众的不满、社会的动荡,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核安全关乎公众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关乎政权安危、关乎国家未来。因此,防止核事故,确保核安全是发展核电的先决条件。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核安全,在核电发展之初,就确定了“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核安全法规体系,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核电标准,实施中央政府直接、独立的核安全监管。几十年来,我国核电一直处于安全状态,未发生过核事故。
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迅速研究部署,对核电厂开展了核安全综合检查。结果表明,我国核电厂的安全是有保障的。但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容不得半点的麻痹和松懈,必须切实提高对核安全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对核安全要怀有敬畏心理,坚持并发展“认真、严谨、质疑、保守”的核安全文化。
三、遵循规律,高标准严要求是核电发展的本质属性
正如周生贤部长强调的那样:“按规律办事,核就是绵羊,可以为我所用;不按规律办事,它就是出笼猛虎,必然会伤人。”
“核安全没有初级阶段”,高标准、严要求是核电发展的本质属性。高标准就是要求在核电厂设计中贯彻纵深防御的原则,将任何可能发生的事件作为设防的基准,在设计中充分考虑,采取多样性、冗余性的设计和配置,确保对发生的任何问题都有预防的手段。
高标准就是要求核电厂使用的设备具有高质量和高可靠性,能够按照设计要求投入运行,在事故情况下能够包容或缓解事故的后果。
高标准就是要求在核电厂建造的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的各项规定,所有建造的物项都能够满足设计要求,任何问题和隐患都能被及早发现和处理。
高标准还体现在核电厂运行的全过程,管理上有系统的、完善的制度程序体系,所有运行人员受到严格的培训考核、具有很高的核安全文化素养和熟练的核电厂运行技能。
李干杰副部长要求,在整个核行业中要“倡导一种文化、贯彻一项方针、遵循五条原则、坚持四个从严、强化五种能力”,这些要求有机组成了一个整体,是核安全监管工作的行动指南。
四、强化监管,有效监管是核安全重要保障
今后一个时期,核电安全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以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总要求,加强核电厂安全监管,确保我国的核安全。
一要严格按照核电厂综合安全检查的整改要求,督促各核电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提高核电厂安全水平。虽然综合检查结果表明,我国核电厂的安全是有保障的,但检查中也发现一些核电厂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必须实施整改。
二要坚持“审评从严”的方针,对所有核电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进行严格的审查。要通过核安全审评,进一步提升核电厂设计的安全水平。
三要实施严格的现场核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核电厂运行和建造处于受控状态。把运行核电厂作为重点,加强监督力量,坚持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日常监督。对于建造核电厂,要强化对安装和调试工作的现场监督,严格控制点释放的检查。
四要全面提升核安全监管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核安全法规、标准,建立适应我国核电发展的高标准的技术审评方法体系,进一步推动监督检查大纲、监督检查程序的标准化,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
(作者系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二司司长,本文刊发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