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8-01    浏览次数:2

  2014625,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事项。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日前,省财政厅负责人对《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什么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答: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职能中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问:《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2013926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对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系统全面的部署,要求地方立足实际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要求,加快形成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建立健全向社会购买服务的体制机制。2014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

  近年来,我省财政部门一直倡导“政府花钱买服务,少办机构少养人”的理财思路,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取得一定成效,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政策衔接问题。尽管《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包含了服务采购的内容,但现行政府采购的服务主要是为保障政府自身运转所需要的服务。而实际上,政府购买服务还包括政府作为服务提供者向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范围更广、种类更多、需求更迫切。目前,关于这些购买服务范围、内容的界定以及购买目录的制定等,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需要尽快解决制度供给、政策衔接,以及由此带来的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会计处理等技术性问题。

  问: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有效需求、促进就业的迫切需要,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问:《实施意见》对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提出,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

  问: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提出,“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在全省各地各部门逐步推开,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到2017年,要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问: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什么?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同时规定,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这里的群团组织,主要包括妇联、工会、团委等,这些单位一直纳入行政编制并按照公务员管理,经费也由国家财政负担,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但其工作职责和提供的服务也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

  问: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有哪些?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同时,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这里“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指政府花钱举办的承担政府各相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的事业单位,是目前优质的公共服务供给资源。考虑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在推进,完全到位尚需时日,当前把这些事业单位纳入承接主体,有利于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衔接,有利于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有利于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问: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有哪些?

  答:政府购买的服务包括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同时,为了防止向社会力量购买明显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或只能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实施意见》对此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问: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从何而来?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实施意见》明确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新增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政府购买服务如何组织开展?

  :《实施意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可以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问:《实施意见》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有何举措?

  答: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建立了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省委办公厅等23个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建立了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财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综合处,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问:《实施意见》对健全工作机制有何要求?

  答:要求各地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管理、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又互相衔接,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问:各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是如何分工的?

  答:《实施意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为: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会同各购买主体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探索研究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

  各级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的监督。

  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开展验收和考核评估,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问:下一步工作有何打算?

  答: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总体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抓紧牵头研究制订并及时动态调整全省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同时抓紧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二、积极配合省编委办、民政、工商等职能部门,分别出台相关配套办法。

  三、积极推动教育、卫计、民政、体育、文化、农业等主管部门,按系统、行业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