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采〔2012〕12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目前,在某些采购项目中,存在通过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设置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充分合理竞争,现就政府采购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设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问题
(一)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包括一般条件和特定条件。一般条件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置,特殊条件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规定,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仅指与采购项目实质关联且法律、行政法规等有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要求或认证要求。设置供应商特定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认证证书。
二、关于其他实质性要求的设置问题
其他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设定的关于项目技术、商务、服务等方面的实质性要求,如技术参数要求、供货时间要求、付款方式和期限要求等。其他实质性要求的设置应具有合理性和竞争性,不能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尚未开标、谈判的采购项目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更正。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