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23    浏览次数:4

  浙财企〔2011〕38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经信委(经信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精神,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推进我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就申报2011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原则与重点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具体分工原则,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生物、核电关联、新能源汽车等3个产业领域,省经信委牵头负责高端装备制造业、物联网、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5个产业领域。各地发改、经信主管部门按产业规划类别分别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各地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领域分工,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分别向发改、经信和财政部门推荐。

  (二)按照“高起点、强创新、重转型”的原则,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化项目,申报的项目应符合省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海洋新兴产业已另有专项安排)的重点领域要求,并具有自主创新、研发成果(完全通过购买的技术、发明专利等不列入支持范围)。

  (三)在申报高端装备制造业、物联网、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5个产业重点领域的项目时,列入省经信委下发的《2011年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百项工程”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应优先申报。

  二、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根据产业项目类别分别向所在市、县(市)发改委(发改局)、经信委(经信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发改委(发改局)、经信委(经信局)和财政局审核、筛选后,分别联合行文上报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并附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3,同时报电子版)。各县(市)在上报的同时需抄送所属市发改委、经信委和财政局。省属企业直接分别向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三、申报截止时间

  请有关市、县(市)发改、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所有项目按领域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申报项目汇总表同时报电子版)各报1份。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申报项目要求

  (一)申报补助资金的项目,审计投资额包括项目备案或核准后用于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含购买辅助性的软件、技术)费用,不包括土建费用和征地费用,纳入审计的投资额发生于2010年1月1日之后;审计报告应反映项目形象进度情况和项目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市、县各级财政支持的情况,对重点研发人员工资(需附单位正式公布的研发小组名单,不包括正常运转人员工资)、研发过程中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正常生产的耗材)、项目建设起始时间、设备购置时间、实付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对于上述内容审计报告中不作说明的,视为无效审计。

  (二)申请补助的项目审计实际已发生投资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

  (三)项目不得合并申报,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及省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不再安排。

  (四)各市、县(市)财政局在审核筛选上报的项目时,对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和月度财务快报要进行认真审核,凡不按时报送企业财务报表的企业,其项目一律不得上报。

  (五)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予以通报并取消申报资格。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2011年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书(附件1);

  (二)申报补助资金的产业化项目,需提供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并统一填报“2011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额汇总表”(附件2);

  (三)2010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完整报告书,不得只报财务报表。

  (四)申报的项目必须有项目所应用或取得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实用新型专利、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等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上报的相关材料。

  六、联系单位及联系人

  1.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张卉,电话:0571—87058420;

  2.省发改委高技处  联系人:沈炯,电话:0571—87056217

  E-mail:myzine@tom.com;

  3.省经信委投资处  联系人:童红峰,电话:0571—87052714

  E-mail:tonghf@zjjxw.gov.cn。

  附件:1.2011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书

  2.2011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额审计样表

  3.2011年战略性新兴产业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附件下载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科技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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