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继续加快水产示范场创建,开展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试点,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新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七批)500个以上,完成对第三批示范场343家和第四批示范场475家的复查。同时,加强对已命名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督促检查,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执法示范工作,组织优秀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典型宣传,提高辐射和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建设水平,全面推进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加快现代渔业建设步伐。
二、活动内容
(一)积极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和复查
组织申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七批)创建单位,并组织对第三、四批示范场开展复查(复查工作方案见附件1),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帮助制定创建方案,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争取政策支持,支持有关示范场通过创建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二)继续加强健康养殖示范场监管和宣传
指导前六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继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加强对联系户和周边养殖户的培训和指导,示范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在北京、辽宁、江苏、湖南等4省市选择部分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开展诚信、守法及监管执法示范活动,加强对示范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探索有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机制(活动详细内容和经费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另文下达)。组织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宣传活动(具体方案见附件3)。
(三)组织落实开展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试点项目
支持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波等14个省(区、市)的55个已获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单位实施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试点,进一步促进示范场标准和质量提升(项目内容和经费另文下达)。
三、工作安排
(一)2-4月,我部正式启动2012年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创建活动;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养殖单位申报参与创建活动,并将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七批)创建单位名单报我部渔业局备案。4月底之前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本辖区优秀示范场。
(二)5-10月,各创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对创建单位和前六批示范场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9月底前完成对第三批、第四批示范场的复查。
(三)11-12月,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七批)和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并将结果报我部。我部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第七批)以及第三批、第四批示范场复查合格名单,并通报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四、工作要求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是全面推进健康养殖、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深化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创建活动达到良好效果。要大力宣传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意义和作用,积极引导养殖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参与创建活动。要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和整合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创建单位开展养殖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组织技术力量帮助创建单位规范生产操作,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要严格考核验收复查标准,保证创建工作质量,特别是对已命名示范场加强跟踪督查,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况的示范场要取消其创建资格。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条件,自主开展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现代渔业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县等创建工作,带动水产健康养殖整体发展。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附件4),审核、推荐示范场创建单位,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5),将原件1份于4月20日前报送我部渔业局备案,并同时报送汇总表电子文档(XLS格式)。农垦系统推荐的创建单位由各省级渔业和农垦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渔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工作联系电话:010-59192976
电子邮箱:aqucfish@ 163.com
附件: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方案.doc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doc
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宣传活动方案.doc
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doc
5.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xls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