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天津环保工作要点

发布日期:2012-02-27    浏览次数:2

2012年天津环保工作要点

   一、全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2012年是完成好“十二五”环保任务的关键之年。天津环保工作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经济结构调整主攻方向和市委市政府“稳中求进、稳中求快、稳中求好”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以污染减排为重点,以生态市建设为平台,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全面提高环保监管水平,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着力提高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开创天津环境保护发展的新局面。

  工作目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比2011年下降2%。深入推进第二轮生态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全市环境空气中PM10、SO2、NO2三项指标二级以上天数达到83%以上,适时公布PM2.5监测研究数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在100%,改善农村饮用水水源状况,中心城区、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消灭黑臭水体。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噪声和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声级分别小于70分贝、56分贝。辐射环境水平保持在环境本底水平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持在良好水平。(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区县环保局)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加强污染防治,把提高环境质量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1、适时公布PM2.5监测研究数据并做好纳入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的基础工作。按照环保部要求和天津实际,积极开展对PM2.5、臭氧及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和评估,研究制定灰霾污染防治措施,及早发布PM2.5监测研究数据,加强将PM2.5监测数据纳入环境质量指标工作,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深化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推动改善能源结构。继续落实全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和供热燃煤锅炉房环保达标管理工作。推动出台《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动各区县政府抓好建设、拆迁、道桥施工工地及道路运输撒漏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牵头单位:大气处、监测中心、各区县环保局)

  2、加强以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清水工程,重点加强对饮用水源地、重金属企业、重点监控排污单位、排海口水质的监测监控和预警。严格执行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推动全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编制适合我市超五类地表水水质的划分评价方法。开展地下水资源及污染现状调查,完成乡镇、村级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和水质现状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引滦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启动“十二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天津项目。开展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已治理河道、环城四区计划治理河道水质跟踪监测评价。完善国控、市控和区控重点污染源分类管理。督促污水处理厂完善中控平台、进出口在线监测设备工作。开展入海排污口调查评估,制定并实施入海排污口规范管理方案。(责任牵头单位:水处、监测中心、科技处、各区县环保局)

  3、深化危废、固废及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启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加强危险废物、进口废物、电子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厂污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的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推动天津滨海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加快建设。完成家电以旧换新环保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加强铬渣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监管。推动历史遗留的4处含多氯联苯变压器填埋点的排查和废物处置工作。完成我市典型工业场地土壤特征污染物调查工作。编制《天津市“十二五”安静工程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继续开展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做好夏季施工及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控工作。(责任牵头单位:固体处、北辰区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区县环保局)

  4、确保放射源安全。继续以《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为抓手,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加强辐射应急能力建设,健全辐射环境监测监督体系,加强对核技术应用单位的监管。积极推进将高压输变电及移动通讯工程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项目对公众的影响。贯彻放射源的“全寿期监管”制度,综合解决历史遗留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消除辐射安全隐患。(责任牵头单位:辐射处、开发处、各区县环保局)

  5、提高环境质量监测和宣传水平。按照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开展空气和水环境监测的研究分析,增加和优化监测点位,完善环境空气、地表水、声环境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强化污染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国控重点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机制,完善重点行业、区域的环境应急监测预案体系。在电视台、网络、报刊等主流新闻媒体开设环保专栏,及时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发布权威的环境信息和环保数据,报道我市在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取得的成就。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通、完善环境保护公众网,解读宣传公共政策,建立与宣传媒体单位的沟通联络机制,提高应对环境公共危机的水平。(责任牵头单位:监测中心、宣教中心、办公室、信息中心、监察总队)

  (二)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制,把严格环境准入作为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

  6、坚持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我市“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不受理未经规划环评工业园区及国家明令控制行业的项目环评;对建设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不符的,不予批准。进一步强化环评管理,使环评充分反映环境管理的要求,维护环评的严肃性。(责任牵头单位:开发处、各区县环保局)

  7、严格落实新、扩、改建项目排放总量控制机制。继续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主要污染物替代排放量审查,组织开展增减平衡项目专项检查,督促等量置换措施落实到位,对存在较大差距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实施“区域限批”。(责任牵头单位:开发处、总量处;责任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8、积极探索创新项目环保管理机制。严格涉重金属等环境敏感项目的准入门槛,探索适合我市重点行业产业发展的环境保护指导意见;结合“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活动,出台环境影响轻微项目豁免目录;进一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责任牵头单位:开发处、科技处)

  (三)深入推进减排五大任务实施,以倒逼机制推动年度减排任务完成。

  9、推动“五大任务”取得实质性突破。推动实现新增人口、燃煤总量控制在60万人、300万吨以内。推动实施《天津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淘汰燃煤供热锅炉房实施方案》,实现改燃锅炉房10座、改燃面积400万平方米、和平区燃煤供热锅炉房全部改燃并网的年度目标。完成北疆电厂1号机组、杨柳青电厂7号机组脱硝,荣程钢铁公司230平米烧结机、天钢联合特钢公司2×230平米烧结机脱硫治理,18台小火电机组安装电网脱硫监管系统,确保29台小火电机组脱硫效率提高到90%。实施《天津市黄标车治理工作方案》,全面实施黄绿标志管理,做好全市33个机动车定期检测站和22个环保标志发放窗口的黄绿标发放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制定“黄标车”治理补贴资金标准及实施办法,配合市公安局做好“黄标车”限行管理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淘汰11.3万辆黄标车任务。配合市水务局推动实施清水工程和再生水回用工程。会同市农委研究制定农业减排措施,全面推动农业减排工作。开展科技减排工作的研究,探索科技减排方法,以科技手段提高减排效率和成果。(责任牵头单位:总量处;责任单位:水处、大气处、自然生态处、科技处、有关区县环保局)

  10、完善减排责任考核机制。推动出台污染减排考核实施方案,2月底前完成对各区县的首次核查核算工作并全市通报。进一步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办法。推动完成市政府与减排责任单位“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责任牵头单位:总量处;责任单位:监测中心、各区县环保局)

  11、加大对减排工作的督查推动力度。严格审核区县减排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全市减排工程项目,实施节点跟踪管理。加大与市发改、经信、统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力度,建立减排预警机制。研究制定小污水处理厂、小火电等重点行业治污设施管理规范。落实市区两级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大减排执法和处罚力度。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现场督查推动,确保减排设施发挥最大减排效益。(责任牵头单位:总量处;责任单位:监察总队、各区县环保局)

  12、稳步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推动出台《天津市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发展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鼓励区县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转让;探索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减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责任牵头单位:交易办;责任单位:总量处、各区县环保局)

  (四)全力推动生态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促进全市生态文明水平的提高。

  13、加快实施《2011-2013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加大计划中重点项目督查力度,确保完成56项年度节点工程并达到年度指标要求。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对责任单位落实第二轮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督查。继续开展生态区县创建工作。加大铬渣治理的督促、协调力度。指导、帮助滨海新区做好“创模”复核工作。完成全市、各区县2011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责任牵头单位:生态办、自然生态处、固体处、北辰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14、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文件的精神,以示范小城镇为重点,逐步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深化落实“以奖促治”政策,结合示范小城镇建设和城中村改造,大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积极争取将我市列入国家第三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试点,以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推动乡镇进一步加快污水、垃圾集中处理,推动6-7个乡镇完成生态镇创建任务,推动乡镇环境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完成自然保护区基础状况调查,制定加强保护区建设的管理措施,严格涉及保护区项目的环评审批。(责任牵头单位:自然生态处;责任单位:计财处、保护区管理处、涉农区县环保局)

  15、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指标体系的调研工作。充分发挥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角度开展生态文化宣传、研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深化“城乡共建生态天津”环保下乡宣传活动,提高农民保护生态环境意识。继续开展“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和“青年环境友好使者”选拔培训工作。以“六·五”世界环境日等各类环保纪念宣传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环境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牵头单位:宣教中心;责任单位:生态办、自然生态处等有关处室、各区县环保局)

  (五)精心组织实施“十二五”环保各项规划,推动环保重点工作深入开展。

  16、全面落实“十二五”天津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市建设规划。对照这两个市政府重点《规划》及其各专项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确定年度阶段任务,建立按年度检查推动制度、项目完成监督制度及有关部门工作联动制度,确保实现“十二五”环保目标,为构筑生态宜居高地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责任牵头单位: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17、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开展引滦水源保护区调整,扎实推进于桥水库环境综合治理,继续开展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城市水源地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对饮用水源地的常态管理。(牵头责任单位:水处;责任单位:相关区县环保局)

  18、实施《海河流域(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推进工业结构性调整,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开展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业污染源治理,健全环境监管体系及监测能力建设6项重点任务,建立水环境质量考核通报制度。(责任牵头单位:水处、自然生态处、各区县环保局)

  19、实施《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开展削减陆源入海污染物,做好临港经济区等沿海经济发展热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海洋环境管理体系,建立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体系,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与恢复,提升近岸海域环境监管能力等6项任务。(责任牵头单位:水处;责任单位: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

  20、实施《天津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推动落实推进产业优化,促进布局集中;建立完善重金属污染综合监控体系及监测能力建设;强化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整治;开展污染修复试点示范,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4项任务。(责任牵头单位:水处、大气处、固体处、生态办、监测中心、监察总队、各区县环保局)

  21、实施《天津市“十二五”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推动开展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能源清洁利用、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交通行业污染防治、重点企业环境监管、能力建设6项重点任务。(责任牵头单位:大气处)

  22、实施《天津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重点开展推进重点行业现有二恶英类POPs污染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一步降低排放强度,重点行业现有二恶英类POPs新源达标排放,POPs污染防治能力建设3项任务。(责任牵头单位:固体处)

  23、实施《“十二五”天津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实用可行的预案体系,建设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平台,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环境应急装备水平等10项重点任务。(责任牵头单位:应急中心)

  24、实施《天津市“十二五”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大力加强环境新闻宣传工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推动以“绿色系列”创建为主要载体的社会教育活动,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和组织保障4项任务。(责任牵头单位:宣教中心)

  (六)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和应急监管,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25、制定完善环保法规、标准。开展《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标准修订工作,制定《天津市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排放控制标准》,按计划推动《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准备工作,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执法及获取证据程序。(责任牵头单位:法制处、科技处、宣教中心)

  26、严格环境执法。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做好国家检查的迎检工作。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制度。以重金属排放企业、石油、化工行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大督查力度,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重点企业挂牌督办。组织区县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责任牵头单位:监察总队;责任单位:法制处、各区县环保局)

  27、增强环境应急能力。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完成重金属风险企业建库工作,强化专项应急演练,全面提高防范环境风险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推动和指导区县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加快滨海新区环境应急建设步伐。加强与消防、安监、安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责任牵头单位:应急中心)

  28、加强环境信访和12369受理投诉及查处工作。严格执行《天津市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完善12369环保举报投诉系统建设,加强对值班人员的培训,提高受理投诉的质量和水平。健全环境保护举报、信访受理制度。建立环境信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着重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及信访纠纷多发区域的动态监管力度,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将苗头性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责任牵头单位:监察总队、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29、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和措施。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等量置换”、“新老挂钩,增减平衡”、“有偿调剂,异地减排”、“国家认定,年度结转”32字减排措施。各区县要编制实施与本区县新增量相当的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实现等量置换。各区县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保审批前,制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替代方案,落实对应减排项目。在本区县减排潜力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可协商其他区县异地减排,对实施的减排量进行有偿调剂。按照区县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替代方案及通过异地减排实现的减排量以国家认定为准;国家未认定的减排量,需要制定跨年度专项减排补偿方案并实施。(责任牵头单位:总量处、各区县环保局)

  30、发挥环保科技信息的保障作用。启动大气污染重点实验室、二恶英类POPs监测实验室、恶臭污染控制工程中心建设,加快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中心建设,完成环境监测与科研实验大楼主体建设。建设机动车减排统计核算系统、环境执法业务系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三期,完善天津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信息交换系统、自然保护区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预警系统、空气质量预报系统。推进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天津项目的实施。(责任牵头单位:辐射处、计财处、环科院、监测中心、固废中心、信息中心)

  31、加强对区县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市局各处室要进一步改进作风和工作方法,加强与区县环保局的联系,熟悉区县情况,建立工作的沟通、指导、服务机制,在环评审批、污染减排、生态市建设、污染防治、环境执法等重点难点上,做到既有任务上的要求,又有工作上的指导和技术上的帮助,把工作落到实处。(责任牵头单位: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32、抓好环保系统自身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环保工作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境监测和督查机制,探索基层环境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环保能力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深化反腐倡廉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监督工作。(责任牵头单位:人事处、监察室、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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