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委、财政局:
根据工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11〕879号)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精神,现就申报2012年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项目申报范围
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两类:
(一)应用示范项目,指以验证新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的产业化项目。
围绕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的减排,2012年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铬盐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中提出的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示范。
(二)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2012年支持铅锌冶炼、聚氯乙烯、铬盐、皮革等4个涉重金属行业重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氧气底吹-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铅冶炼技术、铅锌冶炼废水分质回用集成技术,低汞触媒技术、高效汞回收技术,无钙焙烧技术、钾系亚熔盐液相氧化技术,高吸收铬鞣及铬鞣废液资源化利用等7项清洁生产技术推广。
二、支持方式
(一)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推广示范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为加快共性、关键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工信部、财政部将继续从成熟、先进、适用且具有行业应用前景的清洁生产技术中,选择知识产权清晰、示范效果明显、环境效益突出、推广前景明确的技术,探索采取国家买断的方式,无偿提供企业使用。
(三)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在示范验证成功、具备行业推广条件时,国家拥有买断优先权,其知识产权拥有方应优先采取将使用权转让给国家的推广方式,否则,对任何其他转让推广应用方式取得的收益,国家保留按支持额度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力;在不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或国家放弃优先权时,可采取其他转让方式加以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应用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已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应至少有一个成功应用案例。
(五)应用示范项目应由技术知识产权拥有方出具在示范验证成功且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时,同意优先采取国家买断使用权方式推广的书面承诺。
四、申报材料
(一)各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的申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并附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见附件2、3)。
(三)各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后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请你们根据本通知和财建〔2009〕707号文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并于2012年2月6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文件、专家评审意见各二份,含专家评审意见、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一个)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各一份,项目确定后再补报有关项目的纸质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文件。每个市申报项目不要超过2个。
六、应用示范项目管理要求
为加强对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国家将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清洁生产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报送项目情况。对在建项目,每半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对已完工并验收投产的项目,应及时将项目验收有关材料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对其中验证成熟、具有较好行业推广前景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提出国家买断技术建议。
省经信委资源处联系人:秦乐安,电话:0571-87058204,邮箱:b2770@163.com。
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人:叶伟光,电话:0571-87058658,邮箱:ywg99318@sina.com。
附件:1.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
2.××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应用示范项目)
3.××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推广示范项目)
4.工业清洁生产应用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