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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下达2012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06    浏览次数:1

  津牧药〔2012〕16号

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奶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我市2012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我市兽药残留监控的监督指导工作,市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样品检测任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猪肉、猪尿和鸡肉样品的抽样任务,市奶业发展服务中心承当牛奶样品的抽样任务。

  二、抽样任务

  本年度共安排兽药残留监控任务470批次(其中国家任务385批次,辖区计划185批次,见附件1),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活动要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附件3)。

  (二)畜禽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场抽取。其中进行鸡、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牛奶样品应从奶牛养(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三)应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件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应及时通知我局,并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应采用经农业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案,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案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上报。

  (六)严格执行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5),

  (七)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对检测出的阳性(超标)样品,检测阳性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我局和抽样单位。抽样单位要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检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列入我市残留监控计划。后续追踪检测结果应按要求填报表格(附件6)。

  四、工作要求

  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要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奶业发展服务中心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要按规定对抽样样品进行登记、保存、交接、检测。并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填写后的附件3、附件5和附件6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上报我局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附件1-6.doc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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