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3〕286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央和我市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北京市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北京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费目录》对按照文件规定取消、免征、限期免征、停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标识。
四、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目录》规定的收费,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保留的收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收费项目名称、执收单位、调整收费标准及期限的,应当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五、取消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市、区县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委办理票据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北京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