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黄绿标”管理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发布日期:2012-03-07    浏览次数:2

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外省市机动车3月1日起将禁止转入本市

——市环保局就本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2月8日,天津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大市民对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十分支持、关注,积极主动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同时,部分车主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领取还存在一些疑问,为此本网采访了市环保大气处有关负责同志,了解了相关情况。

  一、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与广大车主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这是国务院颁布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明确要求。

  二是限制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转入我市。北京、南京、广州、深圳、河北等省市早已实施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转入措施,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大气环境质量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依法报经批准后可以执行严于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天津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及从外地转入天津市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天津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得上路行驶。也就是达不到国四标准的机动车2012年3月1日起不准转入天津市。

  三是对高污染排放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广大市民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参考北京等省市限制“黄标车”的措施,市有关部门正在制定限行措施。

  四是对车主主动淘汰“黄标车”给予补贴。对达到报废年龄的黄标车,严格强制报废。对主动淘汰、更新尚未达到报废年限的黄标车给予补贴,市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

  二、什么是黄标车、绿标车

  对经定期检验环保合格,并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为绿标车。

  对经定期检验环保合格,并符合国Ⅰ标准(不含)以下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不含)以下的柴油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为黄标车。

  具体车辆是否为黄标车、绿标车,车主可登陆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ve)进行查询。

  三、为什么要淘汰“黄标车”

  “黄标车”污染重、危害大。一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14辆国三绿标车的排放量,相当于28辆国四绿标车的排放量。淘汰黄标车有利于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四、黄绿标发放范围

  凡在天津市注册上牌的机动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均可申领标志。

  对经定期检验环保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标志。

  黄绿标是全国统一的标准,取得黄绿标的机动车可以在规定的相应区域通行。

  五、领取黄绿标途径

  2012年7月1日前进行定期检验的机动车,经检测合格,由33个检测站发放“黄绿标”。

  2012年7月1日前不进行机动车定期检验的车辆,可到22个环保标志发放窗口申领 “黄绿标”。

  (33个检测站、22个环保标志发放窗口的地址可查询天津环保政务网、天津环境网)

  六、黄绿标发放时间

  2012年7月1日前完成首次全面的发标工作。“黄绿标”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定期检验的有效期一致。2012年7月1日后,“黄绿标”的更新、发放随机动车定期检验一并进行。

  为节省车主领取“黄绿标”时间,车主可根据自己车辆年检情况,提前了解领取的相关程序,准备好相关资料,错开领取高峰,就近办理,就近领取。

  七、领取黄绿标需要携带证件

  车主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黄绿标发放是否免费

  黄绿标为免费发放。

  九、采取哪些便民措施

  为保障机动车车主领取“黄绿标”,我市采取就近办理、就近领取、4S店办理等方式,方便广大车主领取黄绿标。

  一是检测站领取。2012年7月1日前定期检验的机动车,经检测合格后,由检测站发放“黄绿标”。

  二是环保窗口发放。2012年7月1日前不进行机动车定期检验的车辆,可就近到22个环保标志发放窗口申领 “黄绿标”。

  三是4S店办理。支持具备条件的4S店在售车时随机动车牌照一并代车主办理。具备条件的4S店可到市环保局办理申领手续。

  十、外省市转入天津市机动车有何规定

  根据市政府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和步伐,2012年3月1日起,转入天津市的外省市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四阶段控制要求(简称“国Ⅳ标准”,以环境保护部公告为准,可查询机动车环保网站www.vecc-mep.org.cn/ve)。经我市环保部门审核,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对不达标的,一律不予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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