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3]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提升本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始终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龙头企业规模化、资本化、品牌化发 展,进一步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强化其带动农户增收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以打造一批领军人才、扶持一批上市龙头企业、发展一批示范基地、培育一批优质品牌、带动一批农户增收为目标,重点打造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领军龙头企业,提高龙头企业整体带动水平;扶持一批具有上市潜力的龙头企业走向资本市场,扩大市场影响力;发展一批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增强集聚效应;培育一批高端、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品牌,提升品牌知名度;带动一批从事农村生产、加工、服务产业的农户,促进农民增收。
二、坚持做大做强,提升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培育龙头企业自身实力,推进规模化发展。
1.加强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持龙头企业参与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制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2.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支持龙头企业利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带动区域主导产业发展。对原料采购以当地农产品为主、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龙头企业,其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标准,给予一年贴息支持,单项贴息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列入年度市级重大项目或行业示范项目的,加大扶持力度。
3.创新流通方式,发展新型流通业态。按照本市“十二五”时期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和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探索创新直营直供、公司化经营等多种零售模式。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促进产销有效对接。规范和降低超市和集贸市场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支持龙头企业参与主要农产品的仓储、运输和配送等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及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推广流通标准化。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两化融合促进首都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京政发〔2011〕2号)精神,将龙头企业信息化、农业农产品物联网推广应用等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智慧北京”建设。
4.壮大优势产业,参与“种业之都”建设。支持龙头企业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种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2〕5号)和本市种业发展规划,参与“种业之都”建设。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推进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建设项目给予扶持。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种子研发、培育、展示、销售,做大做强籽种产业。
5.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6.扶持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推动企业集群集聚发展。开展市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评定,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农产品产区集中。支持园区加快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培育农业总部,对新引入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或上市农业企业总部给予奖励,同时对企业入驻所在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四)加强金融服务,推进资本化发展。
7.加快直接融资步伐,培育上市板块。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培育后备资源。引导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龙头企业上市提供服务。对直接融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培育北京农业上市板块。
8.畅通融资渠道,扩大金融支持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并购、农产品收购、“走出去”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进行差别定价。对参与市级平台债券(或股债混合)融资的龙头企业,给予融资费用补贴。农村信贷、农业投资、农业担保、农业保险等政策积极向龙头企业倾斜。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对金融机构提交的涉及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五)支持龙头企业开拓市场,推进品牌化发展。
9.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品牌效益。积极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用好用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等支持政策,增强出口农产品的竞争力。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对外农业合作。支持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对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以及产品新获得国家级、市级品牌认证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10.加快技术创新,增强竞争实力。鼓励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或与科研院所、高校组建科企联合体或产业技术联盟。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北京市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市级或国家级各类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类科技专项,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将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实施主体。落实国家“千人计划”及本市“海聚工程”、“高聚工程”等人才引进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给予政策倾斜。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
三、稳固利益联结,强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能力
(六)树立责任意识,带动农民就业增收。
11.完善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入股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12.积极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鼓励龙头企业开发绿色岗位,发展绿色经济,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对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健全员工制管理制度。
13.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积极为基地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鼓励企业承担公共服务义务,遇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殊情况时,积极做好农产品生产供应的应急保障。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四、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政府部门服务能力
(七)整合政策资源,做好服务保障。
14.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市、区财政要多渠道整合和统筹支农资金,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农业产业化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市级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
15.落实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6.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其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有关规定,按设施农用地管理。满足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
17.加强服务指导。健全完善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龙头企业信息平台,认真做好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工作,加强跟踪分析。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发挥企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附件:部门工作分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7日
附件
部门工作分工
一、加强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1.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
牵头单位:市农委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2.支持龙头企业参与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市农委
参加单位:市农业局
3.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制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加单位:市质监局
二、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4.支持龙头企业利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带动区域主导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市农委
参加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5.对原料采购以当地农产品为主、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龙头企业,其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标准,给予一年贴息支持,单项贴息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列入年度市级重大项目或行业示范项目的,加大扶持力度。
牵头单位:市农委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
三、创新流通方式,发展新型流通业态
6.按照本市“十二五”时期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和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参加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7.支持龙头企业探索创新直营直供、公司化经营等多种零售模式。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8.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促进产销有效对接。
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参加单位:市农委
9.规范和降低超市和集贸市场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 绿色通道”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
10.支持龙头企业参与主要农产品的仓储、运输和配送等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11.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及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推广流通标准化。
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参加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12.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两化融合促进首都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京政发〔2011〕2号)精神,将龙头企业信息化、农业农产品物联网推广应用等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智慧北京”建设。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壮大优势产业,参与“种业之都”建设
13.支持龙头企业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种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2〕5号)和本市种业发展规划,参与“种业之都”建设。
牵头单位:市农委
参加单位:市农业局
14.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推进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建设项目给予扶持。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种子研发、培育、展示、销售,做大做强籽种产业。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加单位:市科委
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5.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六、扶持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推动企业集群集聚发展
16.开展市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评定,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农产品产区集中。
牵头单位:市农委
参加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17.支持园区加快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培育农业总部,对新引入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或上市农业企业总部给予奖励,同时对企业入驻所在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农委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七、加快直接融资步伐,培育上市板块
18.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培育后备资源。引导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龙头企业上市提供服务。对直接融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培育北京农业上市板块。
牵头单位:市农委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八、畅通融资渠道,扩大金融支持领域
19.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并购、农产品收购、“走出去”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进行差别定价。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对参与市级平台债券(或股债混合)融资的龙头企业,给予融资费用补贴。
牵头单位:市农委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
21.农村信贷、农业投资、农业担保、农业保险等政策积极向龙头企业倾斜。
牵头单位:市农委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2.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对金融机构提交的涉及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九、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品牌效益
23.积极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用好用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等支持政策,增强出口农产品的竞争力。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对外农业合作。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24.支持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对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以及产品新获得国家级、市级品牌认证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农委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十、加快技术创新,增强竞争实力
25.鼓励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或与科研院所、高校组建科企联合体或产业技术联盟。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北京市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责任单位:市科委
26.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市级或国家级各类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类科技专项,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将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实施主体。
牵头单位:市科委
参加单位:市农业局
27.落实国家“千人计划”及本市“海聚工程”、“高聚工程”等人才引进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给予政策倾斜。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8.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
牵头单位:市科委
参加单位:市农业局
十一、完善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
29.鼓励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入股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责任单位:市农委
十二、积极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
30.鼓励龙头企业开发绿色岗位,发展绿色经济,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对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1.鼓励企业健全员工制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农委
参加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三、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32.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积极为基地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鼓励企业承担公共服务义务,遇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殊情况时,积极做好农产品生产供应的应急保障。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牵头单位:市农委
参加单位:市农业局
十四、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33.市、区财政要多渠道整合和统筹支农资金,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农业产业化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35.市级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落实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36.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六、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37.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其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有关规定,按设施农用地管理。满足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
十七、加强服务指导
38.健全完善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龙头企业信息平台,认真做好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工作,加强跟踪分析。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发挥企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牵头单位:市农委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