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是个人所得税十一个应税项目之一,主要是就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我省各级地税机关非常重视该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在计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仍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因此,对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合并其该项目所得,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陈泽文在××市××区相临的A镇和B镇分别开办了一家摩托车维修部和一家发廊,主管税务机关对两家个体工商户都实行查账征收。2006年摩托车维修部和发廊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4万元和2.5万元,已分别预缴个人所得税款0.7万元和0.34万元。那么,陈泽文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或分季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义务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陈泽文A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4×30%-0.425=0.775(万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0.775-0.7=0.075(万元)
陈泽文B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2.5×20%-0.125=0.375(万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0.375-0.34=0.035(万元)
然后,合并陈泽文当年从两处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纳税义务人从多处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只允许扣除一处的个人费用(0.16万元/月,下同)。本例中,由于陈泽文在两处(摩托车维修部和发廊)分别扣除了个人费用,所以,年度终了办理汇算清缴时,需要将多扣除的个人费用1.92万元(0.16万元/月×12个月)加到合并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陈泽文从A、B镇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4 2.5 0.16×12)×35%-0.675=2.272(万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272-0.775-0.375=1.122(万元)
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从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十二条做出了明确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额。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可见,只要是纳税义务人从多处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就需要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残疾人员多处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减免税问题
《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规定,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对于残疾人员从多处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首先应合并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据此确定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
例2.仍采用例1,假设陈泽文是残疾人员,A镇摩托车维修部和B镇发廊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4万元和2.5万元,陈泽文是否适用残疾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我们分析一下,陈泽文每处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都在5万元以下,如果单独看每一处应纳税所得额,都是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需要合并陈泽文多处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合并后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税所得额是8.42万元,这样,根据《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陈泽文不能再享受该项目残疾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前面只是列举了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残疾人员一种情形。根据《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第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以及纳税义务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其他情形,同样可以按照《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规定的减征幅度,减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义务人从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征问题
这里分两种情况:
1、纳税义务人从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生产经营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当计算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换算成一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后,再寻找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最后换算出实际的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经营期×12个月
实际经营期内的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个月×实际经营期
例3.李惠2006年5月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从5月份开始经营到年底共取得经营所得4万元,李惠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换算出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4÷8个月×12个月=6(万元)
再按照6万元确定适用税率为35%,计算2006年5-12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35%-0.675)÷12个月×8个月=0.95(万元)
2、纳税义务人从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虽然也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现行税收政策对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纳税年度确定是有特殊政策规定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例4.仍采用例3,假设李惠不是个体工商户业主,而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从5月份开始经营到年底共取得经营所得4万元,李惠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政策规定,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所以,应纳税所得额不需换算,就是4万元。则李惠2006年度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4×30%-0.425=0.775(万元)。
比较例3与例4,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都是8个月,但个体工商户业主李惠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李惠多缴0.17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究其原因,是由于确定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年度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同,才导致个体工商户业主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差异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