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5〕1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15年省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第二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条件
主要支持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对省千家节能企业的项目优先支持。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
(二)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的装备。
(三)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四)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
(五)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劣质能源替代燃煤或掺烧。
(六)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内容。
(七)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八)项目改造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九)项目在2015年8月底前已经建成,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十)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支持。
二、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3);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项目的备案、核准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一)。
(二)各地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规范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初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审核报告,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上报文件应附汇总表,汇总表中应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文号、环评批复文号以及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程序: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提供全部电子版光盘),要求装订整齐,按燃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分类汇总。按照当前发改、财政管理体制,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与财政局沟通一致后,县(市)发展改革局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报设区市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非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联合上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初审后,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属企业申报项目,由所在设区市统一组织申报。
(二)申报时间:各地务于2015年11月16日前将上报文及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两份。
请严格按照申报时间将材料送达,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严把项目质量关,对弄虚作假的,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压减所在市、县(市)支持项目数量和资金额度。
(二)坚决杜绝由中介机构为企业申报项目的现象发生,如有举报或被发现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三)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联系电话:0311—88600507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联系电话:0311—66651281
附件: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项目申报承诺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项目基本情况表
5、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汇总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27日
冀发改环资【2015】1221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