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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关于申报2013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7    浏览次数:1

  浦东新区、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县农委、财政局,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为进一步强化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提高海洋捕捞渔船抗风险能力,促进海洋渔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上海发展现代农业的总体部署,根据我委及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意见》(沪农委〔2013〕284号)的规定,现将申报2013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报主体应为本市渔业专业合作社。拟更新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应为相关渔业专业合作社上海户籍成员。

  2.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优先安排木质(含钢木结构)渔船,特别是近海桁杆拖网渔船船龄在14年以上、沿海定置张网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上,且经本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船况较差的渔船。在改造额度范围内,适当安排其他渔船。拟更新的海洋捕捞渔船如属市外购入的,须于2006年1月1日前购置。

  3.拟更新的海洋捕捞渔船应具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且近3年无严重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记录。

  4.拟更新的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应提供其有能力支付建造标准化渔船费用的证明,具体标准为:桁杆拖网渔船每艘60万元,定置张网渔船每艘20万元。

  二、扶持政策

  1. 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对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近海桁杆拖网渔船定额补贴60万元/艘,对沿海定置张网渔船定额补贴15万元/艘,各区县要积极配套支持,合理减轻渔民负担。

  2. 船网工具指标来源

  标准化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由渔船所有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通过购置、淘汰合法海洋捕捞渔船的办法解决。2008年以来,已由我委统一调剂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标准化渔船,也可采取相同办法返还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调剂部分,对需要继续使用调剂指标的,按原有规定将继续限制办理有关渔船转让、更新等手续。

  3. 资金拨付

  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先建后补。标准化渔船建造完成,获得相关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后,经本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符合渔船建造标准的,由我委及市财政局负责拨付补贴资金。

  4. 资金管理

  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标准化渔船的建造,标准化渔船建造完毕后,渔船登记部门要明确渔业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益对象所拥有的渔船所有权比例,严禁弄虚作假和骗取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补贴资金。

  三、建设标准

  更新改造的海洋捕捞渔船包括近海桁杆拖网渔船和沿海定置张网渔船。主要建设参考标准如下:

  桁杆拖网渔船:船长31.85米,型宽6.28米,型深2.95米,总吨位(162、138可选),主机总功率(255kw、202kw、183kw可选)。

  定置张网渔船:船长18.21米,型宽4米,型深1.4米,总吨位28,主机总功率88.2千瓦。

  具体建设标准由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推进办公室(简称“推进办”)予以细化明确。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按照《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做好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申报工作,规范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流程,做好旧船拆解、船舶建造、证书办理等工作。

  2.各区县农委要结合“十二五”农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2013年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计划,于9月30日前会同本区县财政局将计划报我委及市财政局。同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 “推进办”审核。项目计划经审核后,由我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批复。

  3.经批复同意进行标准化更新改造的渔船,须及时将原有海洋捕捞渔船进行拆解,拆解完成后凭相关拆解报废证明申请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4.“推进办”要根据实际确定渔船建造标准,认真筛选部分具有相应资质、能保证船舶建造质量、船舶建造费用合理的船厂供渔民选择。区县农委、渔业专业合作社要配合“推进办”对渔船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理,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

  5.标准化渔船建造完成后,区县农委要配合落实标准化渔船的验收和运营期的各项管理工作。渔船所有人要定期反馈渔船运营情况,按时参加渔船保险,及时维修保养渔船,在规定年限内不得买卖和变更作业方式。

  附件: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请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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