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2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分工原则

  对《意见》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根据各部门职能,将《意见》的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需要区县人民政府着力推进的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由多个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第一个部门为主要责任部门。各责任主体要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做好项目实施等方面工作,切实保障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二、任务分工

  (一)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市国土房管局)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根据需要可适时回购。(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市规划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各区县人民政府)

  2.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同时应结合旧区改造、拆迁安置需求确定。(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

  3.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财政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4.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抓紧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逐步扩大中央补助地区范围,加大地方政府补助力度。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资金和质量监管。(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二)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1.确保用地供应。依据我市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

  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增加政府投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加大统筹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财政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市财政局)

  3.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项目审批和企业债券核准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

  4.加大信贷支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政府统筹安排还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5.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费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

  (三)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1.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布局。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市规划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应执行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市规划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

  2.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交通委)3.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市建设交通委)

  (四)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1.规范准入审核。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健全民政、国土房管、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市民政局牵头,市编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天津银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涉及部门配合)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市国土房管局)

  2.严格租售管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非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市国土房管局)

  3.加强使用管理。建立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市国土房管局)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

  4.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国土房管局)

  (五)落实工作责任。

  1.建立目标责任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纳入区县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范畴。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主体,要将年度目标分解到房管、建设、规划、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等)

  2.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加强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各区县人民政府)

  3.公布年度建设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向社会公布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

  三、工作要求各部门、各区县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照上述任务分工,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区县落实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并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细化完善;要加强协调配合,各主要责任部门要积极做好牵头落实工作,相关责任部门要增强大局观念,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提高办事效率,形成工作合力,使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