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区工业总公司、阳江市海陵岛闸坡电力休养院等9户住所(地址)在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单位(详见附表)未在规定年检期间(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期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也未在本局于2009年7月14日和2009年11月8日在《阳江日报》发布的限期补办年检公告期内,按时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依法吊销在列企业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列企业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我局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列企业不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