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下达2014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浙外专发〔2014〕4号),在综合申请人员知识产权工作实绩和外语水平的基础上,经研究,拟初步确定徐小军等20人为2014年赴美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班备选学员(名单见附件1),预定赴美时间为10月中下旬。为圆满完成此次培训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审查
请各有关单位做好入选学员的组织审查工作,填写《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查表》(附件2)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附件5),并由本单位开具行前公示证明(见附件4模板)。
二、签署学员守则
入选学员需遵守有关外事纪律、安全纪律和组织单位的相关要求,请组织本单位学员认真阅读并签署《赴美参加知识产权培训学员守则》(见附件3)。
三、培训费用
由派员单位承担45000元人民币,剩余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学习期间的住宿原则上安排2人一室。上述款项请于8月15日前汇入以下帐户:
机关事业单位请汇入:
单位名称: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银行帐号:3300 1619 8800 5661 8250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杭州体育场路支行
款项名称:知识产权培训班团费
企业单位请汇入:
收款单位:浙江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银行帐号:331066130010149043453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杭州西湖支行
款项名称:知识产权培训班团费
四、提交材料
请于8月15日前将《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查表》《赴美参加知识产权培训学员守则》、行前公示材料证明报送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为加强学员的境外管理,培训班将成立班委。班委负责培训期间学习和日常生活的管理工作,负责作出每个学员境外培训情况的初步鉴定,作为总结鉴定的重要依据。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学员教育,确保培训取得预期实效。
联系人: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严晶、韩田甜
电话:0571-87978029、87992081传真:0571-87996061
通信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12号高新大厦4楼
邮政编码:310007
邮箱:zjexpo2007@163.com
省知识产权局 徐小军
电话:0571-87054812
通信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省行政中心四号楼814室)
邮政编码:310006
附件:1.备选人员名单
2.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查表
3.赴美参加知识产权培训学员守则
4.行前公示证明模板
5.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7月29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7月29日印发 |
附件1
备选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1 |
徐小军 |
男 |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2 |
杨建 |
男 |
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
3 |
宣晓冬 |
男 |
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 |
4 |
王江桥 |
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5 |
刘勇 |
男 |
浙江师范大学科学研究院 |
6 |
许家安 |
男 |
绍兴市专利工作办公室 |
7 |
李绩 |
男 |
绍兴上虞宏晟技术转让服务有限公司 |
8 |
吴良普 |
男 |
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9 |
钱航 |
男 |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
10 |
徐芳 |
女 |
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
11 |
季婷婷 |
女 |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
12 |
金岐岚 |
女 |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
13 |
骆红英 |
女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14 |
傅孝倦 |
男 |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
15 |
沈志峰 |
男 |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16 |
陈思 |
女 |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
17 |
俞则刚 |
男 |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18 |
胡义康 |
男 |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
19 |
王晓春 |
男 |
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 |
20 |
何旸 |
女 |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