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05    浏览次数:2

京建发〔2013〕4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认真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个国家标准,加快推进我市光纤到户建设,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13年8月27日

  附件:

关于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认真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个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加快推进我市光纤到户建设,同时,为规范我市住宅区住宅建筑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维护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保障电信业务平等接入,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切实保障用户对信息通信业务的选择权,加强监管,确保光纤到户建设规范、有序。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

  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

  1.本市2013年4月1日之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

  2.按照“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必须同步建设住宅区和住宅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以及用户接入点用户侧以内配线设备、用户光缆、家居配线箱、终端盒、信息插座、户内线缆等,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设备间和电信间,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预算。

  3.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单位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涉及光纤到户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

  4.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相关合同,对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开展施工和监理活动。

  5.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涉及的通信管道、楼内光纤、设备间和电信间等通信配套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享使用的需要,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

  6.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二)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

  1.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建筑逐步实施光纤到户改造。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信运营企业的指导,积极组织编制光纤到户改造的实施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大对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资源共享的监管力度,对阻挠正常光纤到户改造的行为予以纠正,切实解决光纤到户改造入场难的问题。

  2.对既有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进行通信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改造时,应参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实施。

  3.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已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进行通信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改造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建筑物使用安全,不得损毁、破坏既有建设设施。

  三、保障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以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从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民生问题,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科普和政策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光纤到户的认识,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三)做好宣贯培训。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及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施工图审查、电信运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宣贯培训,帮助相关企业准确理解和掌握标准有关规定,保障标准的顺利实施。

  (四)严格验收备案管理。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建设的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15日内,到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住宅区或住宅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强化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市规划和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加快推动新建住宅光纤到户建设及既有住宅建筑逐步实施光纤到户改造,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竣工验收计划组织对住宅小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确保配套设施与小区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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