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教育培训机构是完成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任务的主体。为科学合理认定承担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有效规范和监督教育培训活动,保证教学质量,经市农民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天津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简表
3.天津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备案表
4.天津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教育培训机构实践实训基地备案表
5.天津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委托书(样式)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张大鹏 电话:28450545(传真) 28450546)
下载: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农委〔2012〕2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