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5-11    浏览次数:2

  粤府办〔20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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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我省是台商投资聚集地,为进一步支持在粤台资企业加快发展,加强粤台经贸交流合作,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

  (一)加大对台资企业融资的支持。积极搭建台资企业融资担保平台,鼓励和推动有实力的台湾金融机构或在粤台资企业与我省金融机构合作设立台资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为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在粤台资企业在大陆境内上市融资,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台资企业探索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引导和支持台资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向台资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并推出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发展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对台资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项目,经省有关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省财政给予适当支持。(省台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外经贸厅、知识产权局、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妥善解决台资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节约集约、统筹规划、明晰产权、尊重历史”的原则,在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前提下,依据“三旧”改造政策平稳有序解决台资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帮助台资企业解决用工及培训问题。加强珠江三角洲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劳务合作,扩大和深化我省与其他省区的劳务合作,重点引进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急需的技能人才和适用型劳动力。积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服务设施,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入户政策,重点鼓励优秀农民工、技能型农民工等入户城镇,为台资企业营造良好的用人留人环境。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力度,采取奖励补贴、政府直补企业开展培训和入户等激励措施,增加台资企业技能劳动力供给。积极推进粤台技工教育交流,提升台资企业劳动力技能素质。指导台资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制度,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制度,建立和谐双赢的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支持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

  (四)推动台资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台资“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台资企业利用保险等手段提高市场应变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台资企业扩大内销,建立内销市场网络体系;支持台资加工贸易型企业创立内销品牌;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积极引导台湾企业培训辅导、管理技术开发公司等服务机构落户我省,对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专业辅导和优质服务。(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台办,海关广东分署、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五)加大对台资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扶持范围的台资企业予以扶持,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在台资企业中探索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有效分散、化解研发风险,为企业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环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外经贸厅、工商局、台办,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三、加大对台商和台资企业的服务力度

  (六)加强对台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加强知识产权知识宣传和培训,引导台资企业运用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了解国内外最新专利信息,明确自主创新方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省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台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七)加强对台资企业的信息服务。创建政府主导,企业和科研院校共同参与的全省台资企业信息网络和信用信息库;建设政企交流互动平台,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引导台资产业投向和台资企业产品推介;定期开展台资企业调研,发布年度台资企业竞争力研究报告,促进粤台经贸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台办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社科院等有关单位负责)

  (八)维护台商和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发展,建立完善台商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台商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探索设立广东台商权益保护基金。(省台办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司法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九)为台湾居民和台商提供生活便利。积极推进台湾居民补发、换发台胞证工作,尽快为台胞证有效期满、遗失或损毁的台湾居民补发、换发台胞证。(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台办负责)

  支持台商医院、台商子弟学校及台协会馆建设。(省台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加强粤台交流与合作

  (十)加强粤台农业合作产业园区建设。在粤台农业合作产业园区内,经营种植、养殖项目的生产和农田基础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业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控制比例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探索借鉴台湾农会商业运作模式。(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海洋渔业局、台办,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一)加强粤台金融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推动台资企业将结算中心转移到我省,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广州、深圳的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吸引台资金融控股集团将其大陆总部落户我省。大力推动粤台贸易人民币结算,促进粤台贸易投资便利化。积极推动粤台征信业务交流,加强企业资信信息调查合作。(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台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二)加强粤台物流业合作。加强粤台直航空港、海港口岸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增加粤台两地定期海空航班班次,促进两地人员往来和货物运输。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发展现代物流业,鼓励建设粤台直航货物集散中心,吸引台湾大型物流企业落户我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外经贸厅、国资委、地税局、海洋渔业局、台办、口岸办、公安边防总队,省国税局、民航中南管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海事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三)加强粤台经贸合作。鼓励台商到我省投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各类投资项目,在省的权限范围内,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台湾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和辐射带动大、技术溢出能力强的产业进入我省,打造一批有特色的粤台产业交流合作示范区。(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资委、台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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