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2-04-09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小型微型企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其中的科技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我市推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积极履行职责,强化措施,优化服务,落实政策,为全市小型微型企业营造优良的经营发展环境。

  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并为符合条件的小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情况纳入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参数予以考虑和倾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和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贷款期限结构,在适当维持中长期贷款需求的同时,积极增加短期贷款;要综合考虑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周期、信用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利率浮动幅度,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少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支持我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债,拓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资金来源渠道。

  三、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融资租赁机构发放融资租赁额,专业保理机构发放保理业务额,专业保险机构办理融资保险额,凡是面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的,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余额增加部分(上年末余额若低于2011年末余额,则按当年年末余额超过2011年末余额计算增加额)对以上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市财政奖励30万元。从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四、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专营部门和特色分支机构,实行差别授权管理,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达到规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放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商业银行可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创新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产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征信服务体系,为商业银行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对接的桥梁。引导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抵押物不足和资金需求"短、频、急"特点,完善抵质押物评估体系建设,扩大利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贷款规模,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流动资金小额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流程,加速企业贷款资金周转循环频率和利用效率。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等特征,灵活设计不同还款方式、还款周期的金融信贷产品。

  六、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行业协会、商会等要发挥作用,鼓励各类资本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机构。利用天使基金、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集合性债券、短期融资券、信托、典当、租赁、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其他新型融资手段,多渠道扩展小型微型企业资金来源。建立企业融资中心、融资超市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发挥其金融创新功能,大力开发金融衍生品;进一步完善服务内容,通过金融服务日、对接会和推介会等活动,展示推广各类金融产品,进行点对点的现场对接服务。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七、建立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多层次担保服务体系。加强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能力,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各类合规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指导监督担保机构规范财务管理,提高担保资金使用效率,增强风险控制和融资担保能力,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规模。发挥保险公司在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中的风险分担作用,积极采用借款保证保险和应收账款保险等方式,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降低贷款风险,激发银行贷款的积极性。加快信用共同体建设,鼓励企业特别是缺乏抵质押物的小型微型企业自愿结合,采用联保、互保等方式,建立箱式、伞式和街区式等形式的信用共同体,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解决一批聚集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八、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补助政策。继续对区县担保基金给予支持,提高对担保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风险补偿。落实好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支持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再担保。

  九、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成本。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除登记费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逐步扩大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信息服务、业务培训、创业辅导、法律服务、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郊区工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集中整合市和区县财力,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支持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制定配套扶持政策,整合改造提升现有创业载体资源,鼓励支持利用闲置的厂房、场地以及在现有各类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创业园区、商品交易市场等,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重点培育和支持一批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重点扶持纺织服装、机械制造、冶金钢铁、服务业等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小型微型企业,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协作配套、品牌建设、节能减排、管理创新等,推动企业向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的产业方向转型升级。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放科技资源,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供技术支持。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行业领域和若干园区、商务楼宇,建设一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

  十三、鼓励连锁加盟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简化投资小型微型连锁经营企业登记程序。凡不需要前置审批的,或设立配送中心和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中心)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连锁经营企业和各类经济功能区需一次性申请设立(变更、改制)多个企业的,提供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的团体化登记服务。支持下岗职工和高校毕业生以连锁加盟的方式创业发展。

  十四、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微利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其中按期纳税的调整为2万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500元。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整顿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缓解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压力。

  十五、着力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劳动力资源和结构问题。充分利用国内外和我市职业院校教育资源,搭建小型微型企业的劳动力资源对接平台,开展有针对性的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重点培养紧缺人才。进一步加强与劳动力资源丰富省份的衔接,强化劳务协作,吸引更多的外来劳动力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建立我市稳定的用工输入基地。

  十六、强化小型微型企业基础管理。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素质,通过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专家讲座、专业辅导等,引导企业学习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强化风险控制,实行精细化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宣传教育,培育和树立一批"守合同、重信用"的示范小型微型企业。分区县开展对小型微型企业不同层次人员的融资知识培训,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对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推广股权和债券融资计划书,为企业融资提供标准化的便捷通道。

  十七、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市中小企业局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建立和完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继续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和面临困难问题的调研分析,及时掌握并准确反映企业运行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广大企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供参考信息。

  十八、改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环境。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小型微型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健全以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创业指导、人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加强政府系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的金融知识培训,提高对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九、营造艰苦创业勇于创新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宣传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表彰一批科学管理、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开拓市场的优秀企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引导广大企业进一步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做大做强。

  二十、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尽快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制定相关检查、考核和验收标准,开展季度讲评和年度考核工作,加大组织推动力度,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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