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3〕416号
各地方标准编制单位:
为了规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技术水平和质量,加强标准的实施和监督,以适应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8〕182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7〕74号)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39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标准编制质量要求:
1.标准条文的编制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2.标准在征求意见阶段、送审阶段和报批阶段的标准文本和相应资料应根据要求提交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3.各编制单位应参加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标准编制培训班”学习。
二、标准编制进度要求:
1.申报一类项目的标准应在当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送审工作,二类项目的标准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申请转为一类项目;
2.各标准的编制进度须在每个季度末(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通报编制进度;
3.当年无法完成编制任务的标准须提交“未完成编制的标准情况说明书”。未按时提交进度报告和说明书的,将影响下年度标准的申报工作。
三、标准的宣贯实施要求:
1.编制单位应协助开展标准的宣贯工作。
2.标准实施过程中,编制单位应注意跟踪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发布实施一年后应提交“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告”。
四、已终止项目处理办法:
已列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终止部分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3〕114号)中终止任务的标准,如仍有继续制定的需要,主编单位须经重新论证,再次提出立项申请,重新进行申报立项。
上述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