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9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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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民函〔2015〕143号

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民政局、公安局: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关于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我省《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印发你们,请按方案组织实施。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公安厅

                                                                                 2015年10月23日

    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根据民政部、公安部下发的《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治理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检查社会福利机构,摸清底数,排查隐患,严禁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建筑,依法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社会福利机构,属地政府要督促并协调彻底整治。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把好源头关,实行标准化管理,强化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以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优抚医院、光荣院、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为主。民政部门管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烈士陵园(纪念馆)等机构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参照本方案实施。

    (二)重点。

    1、新建建筑是否依法经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需要批准的,是否取得相关部门下发的证书;是否符合设置的基本标准,是否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建筑;是否按规定经过年度检查合格;是否办理变更手续,活动是否超出批准范围。

    2、是否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是否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天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组织整改。

    4、是否建立并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是否定期检查,有无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5、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条件的,是否建有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等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安装应急呼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是否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外廊式建筑是否有两条以上的消防通道。

    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程序,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资格证书;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8、已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各种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是否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是否处于自动位置。

    9、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消防设施器材上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10、是否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护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新上岗、转岗前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11、是否根据白天和夜间、工作日和节假日值班在岗人员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职责,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是否优先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三、时间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的时间从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结束,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改、联合检查、培训演练、集中整治、检查验收六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15年10月31日前)。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主动向属地政府报告民政部、公安部全国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及工作部署情况,争取重视支持,要联合制定本级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组织自查(2015年11月10日前)。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填写《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情况登记表》,写出自查自改报告,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民政部门报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限期完成整改。

   (三)联合检查。(2015年11月30日前)。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理权限,会同本级公安消防人员混合编组,对社会福利机构逐家进行实地检查,切实摸清机构消防安全的基本状况。省、设区市两级对本级管理的福利机构进行检查,县(市、区)级对辖区内所有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检查。检查要实行“实名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认真填写《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登记表》,做到“一家一档”,并逐级上报民政、公安部门备案。对于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民政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分析研判,专题报告属地政府,制定针对性防控对策和源头管控措施。

   (四)培训演练(2015年12月31日前)。民政部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开展一次集中消防培训,公安机关派员授课、指导。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发放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要督促社会福利机构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集中整治(2016年7月31日前)。对于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进行汇总登记,挂账督办。属地公安机关要依法下发法律文书督促整改,逐一明确整改时限,属地民政部门要督促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整改责任、方案、资金和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对于社会福利机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但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提请属地政府协调解决。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做到整改一家,检查一家,验收一家。整改完毕后,要写出专题报告,分别报属地政府、设区市民政及公安部门。

  (六)检查验收(2016年9月10日前)。2016年8月20日前,设区市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属地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要做到县(市、区)全覆盖,每个县(市、区)内的各类福利机构(国家、社会组织、个人举办)应各不少于1家,大型机构和小微型机构各不少于1家。检查验收完毕后写出专题报告,分别报设区市政府、省民政厅及公安厅。2016年9月10日前,省民政厅与公安厅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各地进行抽查。

    四、工作措施

   (一)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对于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或者未进行消防备案的,民政部门不得给予许可;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属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要报告当地政府,抄告有关部门,责令停办并协调安置入住人员。各级公安机关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社会福利机构,要积极受理,及时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审批或出具合格意见。

   (二)严格执行“九个严禁”。社会福利机构严禁使用达不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卧床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三)采取消防安全物防技防措施。对设置消防设施设备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社会福利机构,要争取各级政府通过发放财政补贴帮助解决,同时通过政策财政支持、社会捐助、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加大投入,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积极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切实提高火灾防范水平。属地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在建筑改造施工、设备购置工作中的工作配合与衔接,确保工作实效。

   (四)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要督促社会福利机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培养消防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组织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护、培训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各级民政部门业务处室,要坚持业务工作与消防安全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切实发挥行业消防安全的监管职能。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标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于小微机构,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管理办法措施。对于因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不健全,或存在改变建筑原有使用性质作社会福利机构使用,无法申报消防有关手续的,各级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合向当地政府报告,提请政府予以研究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协同配合,联合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抽调人员组成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统一指挥。各地也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每半月通报一次情况,每月调度一次工作,研究解决问题。

   (二)明确各级责任。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理权限职责检查的基础上,省民政厅、省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履行好督导检查的责任,设区市民政、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履行好指导下级开展工作和督导抓好落实的责任;县(市、区)级民政、公安消防部门要履行好具体实施检查的责任,各级福利机构负主体责任,重点抓好问题隐患的整改。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互相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专项治理。要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联合相关部门,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手段,积极推动解决社会福利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争取当地政府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加大对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支持。各地财政资金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补贴,要争取重点用于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各地留成的福彩公益金也要优先安排用于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

   (五)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对于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设区市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将视情对重点地市进行专项督导。

2015年12月15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公安部门收集整理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登记表》,分别报省民政厅、省公安厅消防局;2016年8月21日前,上报联合检查验收情况报告。从2015年10月份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报当季工作小结。2016年9月1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附:1、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登记表》;

      3、《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情况登记表》。

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郑晓铭 省民政厅副厅长

    副组长:杜东升 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部长

    成  员:刘培志 省民政厅办公室调研员

    魏金保 省民政厅优抚处处长

    赵彦青 省民政厅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处长

    吕志忠 省民政厅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处长

    曹双平 省民政厅救灾处处长

    王六一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李新保 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

    闫恒方 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刘志斌 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技术处处长

    张晓辉 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监管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民政厅、消防总队相关处室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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