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区工业总公司、阳江市海陵岛闸坡电力休养院等9户住所(地址)在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单位(详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名单) 未在规定年检期间(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期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也未在本局于2009年7月14日和2009年11月8日在《阳江日报》发布的限期补办年检公告期内,按时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10年4月13日和2010年4月16日在《广东红盾信息网》和《阳江日报》分别发布了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公告,上述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向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陵分局申请注销登记。不服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