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1    浏览次数:1

京政办发[2013]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2013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北京市2013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压减燃煤促进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2〕16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2013年在农村地区启动“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进一步调整郊区农村地区用能结构,改善空气质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城市化改造上楼一批、拆除违建减少一批、炊事气化解决一批、城市管网辐射一批、优质燃煤替代一批(简称“五个一批”)的方式推进郊区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重点在农村地区实施优质燃煤替代、取暖煤改电、天然气入户、太阳能热利用、液化石油气下乡及沼气利用、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和城镇化建设等工程。2013年计划减少劣质燃煤使用总量80万吨左右。主要任务:

  1.13个郊区县(不含石景山区)2013年减少农村地区劣质燃煤使用量,门头沟区要达到2012年使用总量的100%,其它12个郊区县要达到20%以上。

  2.将“两区三镇”(门头沟区全区、城乡结合部地区227个行政村和延庆县八达岭镇、昌平区十三陵镇、顺义区马坡镇)作为2013年推进工作的重点区域,其农村地区要全部实现不使用劣质燃煤。要探索建立农村优质原煤供应体系、型煤加工配送体系和农村住户用煤保障监督体系。

  3.2013年全市农村地区计划完成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5至7万户。

  二、政策措施

  通过“五个一批”方式实施“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的区县或地区,其在本市农村居住并且在当地派出所有户籍登记的住户(简称“农村住户”)均可享受以下政策。

  1.减少劣质燃煤使用。以区县政府为主体,筹集资金推进工作。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区县实行奖励,2013年按照200元/吨的标准进行奖励,以后每年奖励标准由牵头负责部门组织研究确定,奖励经费由区县统筹使用。农村住户烟煤炉具更换为无烟煤炉具的购置费用,市、区县财政和农村住户各承担三分之一。对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用煤及炉具更换费用由市民政局研究救助办法。

  2.农村取暖煤改电。由电力供应企业对实施取暖煤改电的农村住户安排电力增容。在实施电力增容中农村住户户内电表以上(含电表)的改造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及电力供应企业共同承担。安装高效节能电取暖设备的费用由市、区县财政和农村住户各承担三分之一。

  3.太阳能热利用。农村住户在自有住房和村集体在公用建筑安装太阳能采暖设施的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承担30%、农村住户或村集体承担三分之一,剩余部分由区县政府承担。各区县要以区县为单位对所有农村住户和村集体实施太阳能取暖项目整体打包,以一个整体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立项。

  4.天然气入户。燃气供应企业对具备通达管道天然气条件的村庄实施管道天然气供应,在管道天然气管网不能覆盖但符合集中供气条件的村庄,建设压缩天然气站,并承担相关建设费用。

  5.液化石油气下乡和沼气利用。在实施液化石油气下乡中,村镇配套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建设费用全部由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承担,新增液化气钢瓶及专用配送车辆购置等费用由燃气供应企业承担。市财政按每瓶液化石油气(15kg装)25元、每年每户不超过8瓶液化石油气的标准对农村住户(享受平价气供应的除外)进行补贴。依托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站的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按城市功能区扶持标准给予支持。

  6.农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对完成煤改电取暖的及使用“太阳能+电”取暖的农村住户执行城市核心区峰谷电价政策,不纳入阶梯电价范围。对使用燃气取暖的及使用“太阳能+燃气”取暖的农村住户,参照《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区县政府研究制定。

  三、组织落实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各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新农办,统筹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本单位职能作用,进一步下放审批权,开通绿色通道,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各区县政府是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本区县实施方案(包括完成任务、配套补贴政策、操作办法、组织实施等)和资金配套政策,实施方案要报市领导小组备案;建立完善加工配送保障体系;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保障资金到位,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确保完成任务。

  2.严控煤源,加强监督。市、区县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把好燃煤进京关。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质监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原煤进京控制标准和控制措施,对不符合本市用煤标准的燃煤研究制定限制进京办法。各区县要制定农村用煤管理办法,动员乡镇政府、村委会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本区域居民、外来人口、工商企业用煤监督工作,鼓励使用定点供应的优质燃煤。

  3.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事关全市空气质量的提升,事关全市人民的健康。要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动员全民参与,使全社会支持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自觉抵制劣质燃煤,自觉监督举报使用劣质燃煤的行为,为优质燃煤替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北京市2013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责任分工

  附件

  北京市2013年农村地区

  “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责任分工

  市新农办: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方案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区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负责组织市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2013年以后每年减少劣质燃煤使用以奖代补奖励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煤改电、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热利用、大中型沼气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的落实及工程建设的考核监督。负责制定农村峰谷电价政策。负责协调煤炭企业完成优质燃煤供应。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农村地区减少劣质燃煤使用以奖代补政策、烟煤炉具更换为无烟煤炉具补贴政策、安装高效节能电取暖设备费用补贴政策和液化石油气补贴政策,并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

  市规划委:负责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镇村规划调整及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协调燃气供应企业,完成镇村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工作。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协助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限制劣质燃煤进京措施。

  市质监局:负责燃煤质量标准、燃煤炉具的技术质量标准的制定和质量监督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农村燃煤燃烧排放监控,劣质燃煤减少使用后的环境效益监测、分析和效果评估。会同市质监局研究制定进京燃煤质量标准,会同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研究制定限制劣质燃煤进京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中特殊困难群体用煤及炉具更换费用救助办法。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本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促进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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