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发布日期:2010-07-02    浏览次数:1

       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规定,凡2009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未按规定接受2009年度检验的,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未参加2009年度检验的企业名单详见:广东红盾网(http://www.gdgs.gov.cn/)或注册大厅公告栏。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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