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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规定,凡2009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未按规定接受2009年度检验的,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未参加2009年度检验的企业名单详见:广东红盾网(http://www.gdgs.gov.cn/)或注册大厅公告栏。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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