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低硫散煤及制品地方标准》加强本市使用煤炭质量控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9-12    浏览次数:3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农村优质燃煤替代工作要求,按照《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压减燃煤促进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2]16号)和《北京市2013年农村优质燃煤替代及农村用能结构调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质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对北京市《低硫散煤及制品》地方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进一步严格了全硫、灰分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将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现就贯彻实施DB11/097-2013《低硫散煤及制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2013版燃煤地标),落实“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2013版《低硫散煤及制品》地方标准是本市落实“减煤换煤、清洁空气”工作要求,提高我市使用煤炭质量的标准规范。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炭生产、销售(配送网点)、使用单位要依据工作职责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对《低硫散煤及制品》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在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2013版燃煤地标,确保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任务

  各区县政府要牵头做好《低硫散煤及制品》地方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组织各街道、乡(镇)政府督促本地区燃煤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严格执行2013版燃煤地标;建立本地区煤炭供应质量控制体系,确定本地区煤炭的主渠道供应企业和加工、配送网点,负责对加工、配送网点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本地区煤炭配送网点名单报送至市新农办和市质监局。

  市新农办负责农村优质燃煤替代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协调煤炭企业完成优质燃煤的供应;

  市质监局负责对本市企业生产的煤炭制品质量及用煤单位使用的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农村优质燃煤供应主渠道企业和各区县燃煤加工、配送网点供应的燃煤及部分农户使用的燃煤开展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燃煤设施配合实施在线监测、严格控制新增燃煤设施,发现使用煤炭单位排放超标的,应及时通报当地区县政府。

  金泰集团要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制定配送工作方案,强化进出场的煤炭及制品的质量检测,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对接。

  煤炭生产加工、配送企业要按照2013版燃煤地标建立并完善本企业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确保采购、生产、销售(配送)的产品完全符合2013版燃煤地标的要求。

  煤炭使用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依据2013版燃煤地标的要求采购煤炭,加强对进场煤炭进行检测,不得使用不符合2013版燃煤地标的煤炭。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燃煤监测体系。

  对于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使用的燃煤,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确定的供应企业,加工、配送点,以及随机选择部分煤炭使用村户,设置煤炭使用质量监测点,构建全市煤炭使用监测网,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区域对各煤炭监测点的煤炭质量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测。

  (二)完善抽查方案,强化煤炭质量监督。

  制定全市煤炭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计划,依法对本市煤炭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抽查,对于不符合2013版燃煤地标的相关企业和单位,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立信息通报处置机制。

  对煤炭监测情况分区域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并将监测结果和工作建议通报各区县政府,对于监测中存在经营、使用不符合地方标准燃煤的问题,由地方政府和主渠道供应企业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燃煤流向农村用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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