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1    浏览次数:1

沪安委办〔2013〕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2013年6月3日,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爆炸,大量氨气泄漏,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2013年8月31日,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液氨管道发生泄漏,造成15人死亡、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10万元。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安全知识缺乏,没有完全做到持证上岗;冷库设计不规范,违规设计违章建设;制冷系统设备设施落后残旧、年久失修、管理不到位;电气配备、用电管理不规范,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措施等不落实;消防设施不完善,安全通道设置不规范;缺少必要的应急防护装备和应急逃生演练;对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监管,存在职责不清、安全监管缺位的现象等。

  为深刻吸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泄漏事故教训,强化源头治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013年10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据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种设备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全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情况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治理,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尽快关闭一批相关证照不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加快调整一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且在非工业区块内的企业,从快整治一批存在涉氨制冷设备未经正规设计、未经有资质单位施工建设、设计和施工不规范、检测报警仪器不到位、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培训不落实等行为的企业,有效规范一批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等不健全的企业,有力推广一批建设标准高、安全投入大、自身管理严的企业,有效遏制涉氨制冷企业重特大氨泄漏事故的发生,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治理重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1.相关证照不全的;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2.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3.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4.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5.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8.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职责分工

  (一)安监部门:负责汇总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涉氨制冷企业关、停名单,并建议列入市产业结构调整范围。负责推进开展涉氨制冷企业安全培训工作。重点检查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制定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消防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涉氨制冷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行政许可,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设施配置、维护保养和运行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实施监督抽查。

  (三)质监部门:负责对涉氨制冷企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检查,重点对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是否在检验的有效期内使用,是否有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压力表、安全阀是否定期校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建立、内容是否完善等进行检查。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氨制冷企业依据职责予以查处。

  (五)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涉氨制冷企业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进行检查,加大对涉氨制冷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经济信息化部门:根据安全监管部门建议的企业名单,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的涉氨制冷企业,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七)农业、商务、国资部门:认真履行行业(系统)管理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涉氨制冷企业的专项治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等有关安全法规规定,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同时,研究产业发展政策,引导行业企业转型升级。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的摸底、培训、检查和整改工作,并按照“五个一批”(关闭一批、调整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确定关、停企业名单,对区域内涉氨企业实施“全覆盖”的分级分类管控。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市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组织培训(10月份)。

  1.对辖区内的涉氨制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明确工作责任。

  2.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深入企业大力宣传液氨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动员企业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3.组织举办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制冷车间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培训班,重点培训学习《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特种设备、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本次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二)自查自纠、督促整改(11月份)。

  涉氨制冷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请在上海安全生产网http://www.shsafety.gov.cn“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和本通知第二部分治理重点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涉氨制冷企业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及《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报送所辖区县安全监管部门。

  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请在上海安全生产网http://www.shsafety.gov.cn“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和有关法规标准及专项治理的要求,对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逐一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帮助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自查自纠工作。

  (三)检查验收、全面总结(12月份)。

  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对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市安全监管局将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区县专项治理交叉互检(交叉互检方案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对专项治理检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于2013年12月20日之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层面成立由安全监管、质监、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农业、商务、建设、工商、规划国土、食品药品、国资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政府领导、协调联动、联合执法、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注重实效。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坚持统筹兼顾。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本次专项治理作为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与“打非治违”有机结合,采取明查与暗访、回访检查等方式,彻查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要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三)严格依法依规。对没有开展专项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四)做好宣传报道。各地区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对专项治理工作得力,整改到位的企业及时进行正面宣传报道,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安全培训、自查自纠等不落实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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