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科研院所(含转制院所)、工程化开发能力及系统集成能力强的高等学校和主要面向行业开展技术研发服务的企业而组建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旨在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通过现有科技成果的开发,提高其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本市企业提供先进适用的研究成果;为行业技术进步提供重要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 以服务本市企业为目标,围绕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研发,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二) 承接实验室研究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完成与之相关的技术、工艺、装备、标准、测试等方面的工程化研究与系统集成,实现产业化。
(三) 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开展相关行业的标准制定,为本市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
(四) 培养和聚集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工程中心的整体规划布局、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市有关委办局及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工程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具体指导所辖工程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第二章 工程中心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市科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规划与布局;
(二) 符合工程中心定位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均可作为工程中心的申请单位,但必须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
1、科研院所申请工程中心的,年平均研发开发经费投入不少于300万元,且每年承担本市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
2、高等院校申请工程中心的,近三年承担本市横向课题应不少于10项或横向课题经费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企业申请工程中心的,一般应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技术性收入应占到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60%以上,其中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
(三) 具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检测、分析手段、工程化场所等基础设施。拟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其相关资产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设备价值(应含检测、分析设备)不低于500万元,试验开发经营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
(四) 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0%,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50%;工程中心总人数不少于20人;
(五) 具有为同行业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 具备较好的创新管理机制和整合、聚集行业相关技术资源的能力。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 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填报《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申请表》和《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二) 市科委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工程中心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 通过专家可行性论证的工程中心,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正式批复其进入组建阶段或通过认定;
(四) 获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由申请单位填报《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任务合同书》,正式启动工程中心建设工作;
(五) 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年。
(六) 工程中心建设期满,经专家验收合格,正式挂牌。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九条 工程中心组建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一体化;
(二) 工程中心是依托单位的二级单位,业务上相对独立,财务单独核算;
(三) 工程中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隶属于依托单位。
第十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须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一般为7-11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1/3。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
第十三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组建的工程中心,要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工程中心的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理事会由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等各方协商产生,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主要负责制定理事会章程;聘任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审定工程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决策工程中心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工程中心实行流动、开放、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主要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工程中心所形成的技术成果、专利、发明等均应署工程中心名称。
第十八条 鼓励工程中心以自身技术优势创办企业,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它企业。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按时向市科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数据。工程中心的重大变动事项须报市科委备案。
第四章 考核、评估与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市科委每年对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考核。工程中心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 工程中心未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数据的;
(二) 技术委员会一年以上不召开会议,没有起到技术委员会作用的;
(三) 在工程中心运行中依托单位未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造成工程中心运行难以维持的;
(四) 工程中心内部运行机制不畅,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工程中心管理混乱的;
(五) 工程中心不能较好发挥作用的。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市科委每三年对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估。主要评估工程中心的整体运行情况,内容包括:工程中心发展方向、科研开发能力、运行体制与机制、成果转化与行业辐射能力等。评估指标体系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核并在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市科委视具体情况以项目的形式给予经费支持;未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将限期整改或摘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天津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原《天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废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