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医发[2013]22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保障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调整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社区用药报销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用药报销范围》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社区用药费用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二、《社区用药报销范围》适用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医务室和卫生所。
三、《社区用药报销范围》涉及的药品名称、剂型以及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政策解释,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相关规定。
四、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社区用药报销范围》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为参保人员选择治疗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降低参保人员使用《社区用药报销范围》外药品的比例。
五、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社区用药报销范围》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六、职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社区用药报销范围》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