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6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类似谎称炸弹导致航班备降或返航的,可以从重处罚。该司法解释从9月30日起开始施行。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全国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有的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了“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2013年5月15日至5月18日短短四天时间里,全国就连续发生了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
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前,刑法中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理解也不尽一致,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难以发挥刑罚应有的惩戒作用。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简单来说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编造、传播或放任传播,即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另一种是明知虚假还故意传播,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还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6种情形,均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孙军工解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即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此外,导致航班备降或返航等5种情形可从重处罚;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等5种情形可加重处罚;对于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同时构成数罪的将择一重罪定罪处罚。(骆倩雯)
6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形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5种从重处罚情形(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
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2.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5种加重处罚情形(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名词解释
虚假恐怖信息
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热点对话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 吕广伦
1.问:生活中有很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否都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来认定?
答: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达到,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行为人在人员密集型场所,明知道编造或者是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会造成人员仓惶出逃,造成严重的踩踏事故,但仍然编造和传播,造成了严重的踩踏事故,这种情况和爆炸、放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性质一样,所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刑。
2.问:如今,微博、微信被广泛使用,该司法解释对于规范网上言论有什么样的作用?
答:在网络上发微博、微信的行为人,首先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任,有些人可能是出于无聊,在网络上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根据此次的司法解释,捏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不管是个人直接传播,还是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之后没有起到应当保密的措施致使信息被传播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与前男友闹纠纷谎称有炸弹
2007年3月23日19时许,因和前男友宫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人张琬奇到宫某某承包的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歌舞厅欲收取当日的营业款,没想到遭到拒绝。之后,张琬奇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谎称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有炸弹,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多名警力赶赴现场进行排查,并疏散了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的200余名群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张琬奇无视国法,编造爆炸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张琬奇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琬奇有期徒刑二年。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规范公民行为,指导公民如何避免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二是限制了国家公权力的发动,因为标准清晰了以后,当公民的行为达不到刑事犯罪标准时,则不能采用刑事手段,避免过度反应。
此外,阮齐林提出,在打击网络传谣的同时,不要损害了公民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权利。在净化网络环境方面,刑事手段只能是辅助手段,不能成为主要的,必须多种手段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