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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9-26    浏览次数: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现将我市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含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的合计。

  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其当期全部销售额减除已预缴税款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和普通发票销售额以后的销售额,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退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的税款,其追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退还;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方可退还其预缴税款。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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